2010-06-03 08:08:04 | 来源:临沂畜牧局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为进一步加快肉鸭传统养殖模式向现代养殖模式转变,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县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3月31日,沂南县政府出台了《生物环保养鸭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了生物环保养鸭资金补助项目指导思想、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
补助范围:一是距河流、交通干道、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集贸市场、学校、工厂等500米内为禁养区,不得建设畜禽饲养区,500米以外实施改造的肉鸭规模养殖区优先安排补助项目;二是肉鸭规模饲养区实施整体改造的,优先安排改造项目,肉鸭规模饲养场区饲养面积须不少于2000平方米、年出栏5万只以上。同一区域内,建设布局、饲养品种等采用统一管理模式的数家肉鸭饲养户,饲养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养殖规模小区;三是养殖场必须符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临沂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达到一定养殖规模,改造后的环保鸭舍要符合防疫要求,配套相应隔离、消毒设施,利于排水通风,发酵床厚度不低于30CM,管理和使用达到规定要求,不发生霉烂现象。
补助标准:2010年,县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环保养鸭技术改造。为加快改造进度,对6月30日、10月31日前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的,每平方米分别按10元、8元标准进行补助,直到资金用完为止;10月31日后完成改造的,不再组织验收和补助。
补助程序:一是拟补对象筛选。拟进行肉鸭棚舍改造的规模养殖场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沂南县生物环保养鸭改造项目备案表。乡镇政府负责对饲养场区的选址、用地及规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推荐上报;县畜牧局负责审核,对符合改造和申请条件的登记备案;已享受过其他补偿、补助的环保养鸭场不再重复补助。二是验收。6月份,县政府组织验收。完成生物环保改造的项目单位,写出验收申请后报县畜牧局。县畜牧局、财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验收。实行“先完工后验收”的办法,对已登记备案但在规定时间未完成改造的取消补助资格;规定时间内尚未完工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取消补助资格。三是补助资金发放。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凭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单,提出资金申请,按照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及收款收据,由县财政直接支付。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全县生物环保养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环保养鸭技术推广及补助项目的安排、沟通协调、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县畜牧局成立了技术专家组,负责项目场区的指导服务,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做好整改,确保改造一处成功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