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五莲县出台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新政策”
2018-11-22 11:42:5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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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日,日照市五莲县畜牧兽医局、县财政局、县农商银行联合制定印发《关于鼓励养殖行业新上环保设备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该县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支持力度,提高污染整治水平,在建立养殖粪污综合利用长效机制、打造新产业方面做出积极、有益探索,现将其工作实施内容转载如下。

      《关于鼓励养殖行业新上环保设备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意见》规定:养殖户只需交纳30%的设备首付款就可安装粪污处理设备,加工的有机肥回收且抵贷款,财政还补贴贷款利息。新上环保治污设备的养殖企业,与县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采用养殖户贷款,设备生产企业在内的其它第三方担保,双方签订收购协议,粪污加工的肥料回收款全部用于归还贷款,货款付至农商行专用账户的闭环支持模式,解决粪污加工有机肥,有机肥专业化回收销售的问题。

办  理 流 程

       养殖企业向县内有资质的设备生产企业首付30%购买环保设备,并按要求提供担保,同农商行办理贷款手续——设备企业与养殖企业签订有机肥产品回收合同—— 生产有机肥原料后设备企业回收原料款抵付银行贷款。

 

        县财政每年设立贴息资金20万元,特对参与贷款购买设备并建立良好运行机制的生产企业给予5% 年利率贴息补助,请广大养殖场户踊跃参与!


 

养殖行业环保设备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大对养殖业扶持力度,提高服务三农水平,促进养殖业发展符合生态、环保、效益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生产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环保设备的合法企业,提供给我县养殖户安装使用,五莲农商银行参与信贷支持的养殖粪便环保设备推广项目。

       第三条  对计划列入农商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的养殖户,养殖区域为非禁止养殖的区域。

       第四条  五莲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对贷款申请人购置的养殖废弃物处理设备进行专业认定,确保排污达标,列入政府推广项目。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需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置环保养殖设备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自然人年龄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经济组织需依法成立一年以上。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养殖经验丰富,投资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从事养殖行业时间不少于2年。

      2.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不良嗜好或行为。

      3.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

      4.已办理完毕项目建设、投资、生产等必要的审批手续。

      5.提供必要的担保。

      6.在五莲农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7.向贷款人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必要资料。

第三章 贷款种类及方式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所发放贷款为经营用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保证、质押、抵押的担保方式。对于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应由借款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其他具备担保能力人提供担保。也可由经五莲县畜牧兽医局认定合格的设备供应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  借款人可选择循环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选择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可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贷款,按合同约定定期还息,授信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选择分期付款的,借款申请人自有资金需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并与农商银行制定分期还款协议,分期还本付息。

第四章 贷款利率、期限及额度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发放的循环贷款,利率享受同档次贷款利率少上浮10个百分点优惠。发放的分期还款贷款,按照两年或三年还款期限,利率分别享受同档次贷款利率少上浮8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优惠。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到期后客户仍有信贷需求的,需申请重新办理授信。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依据借款申请人养殖规模、担保条件等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设备生产厂家需向五莲农商银行提交设备报价清单,设备用户首付款证明,以及与用户签订的粪便回收协议。粪便回收款项直接划归借款人在五莲农商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贷款,农商银行原则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对其他经济组织类贷款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原则上应对养殖场所主要资产办理保险投保。并约定五莲农商银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十五条  对贷款购买设备处理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优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五莲县财政局、五莲县畜牧兽医局、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联合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5日。

     (来源:五莲畜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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