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0-009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有效性: |
2020- 10- 15 10: 21: 58 | 来源: 动卫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一、政策背景和决策依据
今年6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改革完善乡村医生和兽医职业资格制度,为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就业提供便利。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规定,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通过相关措施加强监管。
二、出台目的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相关文件要求,农业农村部制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明确了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监管要求,便于各地执行和事中事后监管。我省随后转发了该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化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监管平台汇集信息,便于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备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1.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二)备案材料要求
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乡村兽医备案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3.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收到拟备案人员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2020年12月31日前,《决定》颁布前取得的乡村兽医登记证书仍然有效,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前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