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0-010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2-24 有效性:

解读《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2020- 12- 24 12: 53: 32 来源: 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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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14年,我局曾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管制度(试行)》和《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对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经验,但是该规范性文件已于2016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有《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也在今年的文件清理工作中宣布失效。我省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一份工作制度,用于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起草依据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农业农村部令第8号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基层在实际工作中,也多次建议省级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便于机构改革后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是延续历史规定,再次明确动物诊所面积不少于60㎡,动物医院面积不少于100㎡,并对其他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

二是根据“互联网+监管”等要求,规定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方式和比例。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总数的80%;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总数的20%;省畜牧局不定期组织对市、县监督检查开展情况进行复查。

三是从基本条件、诊疗活动、诊疗人员等不同方面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四、施行日期的说明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