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0-000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
发布时间: 2020-02-11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2020- 02- 11 18: 21: 33 来源: 规财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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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鲁牧计财发〔2020〕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保障“两节”“两会”和疫情防控期间猪肉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3号)要求,全省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前期贴息工作总结

根据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23号),经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核,2019年12月,省里对2018年8月-2019年6月期间,34家生猪养殖企业的145笔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总结前期贴息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出栏认定问题。按照财政部山东监管局意见,生猪出栏规模证明以上年度检疫出证数为准。二是证明材料问题。部分企业未能提供相应结息单据作为证明材料。三是贷款用途和期限问题。按照要求,贷款用途须为支持政策中规定的用途,贷款期限必须是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流动贷款。各市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在安排下一步工作时,务必根据前期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加快做好相关工作。

二、下步贴息工作安排

按照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相关资金从各级切块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具体工作由市级组织所辖县(市、区,含省直管县)部署开展。

(一)对种猪场、规模猪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建设资金贷款,以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继续按照鲁牧计财发〔2019〕23号文件要求,由各地逐级报送省级审核,并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定。相关材料须于2020年2月20日前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贴息资金于省级完成公示后30日内,由各市县拨付至贷款主体。

(二)对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生猪屠宰企业贷款,相关工作由市县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审核。贴息材料报送和资金拨付要求同(一)。

(三)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农〔2019〕48号),种猪场、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贴息工作按如下要求执行。

1.贴息对象。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2.贴息范围和贴息率。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2%给予贴息。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规模。

3.贴息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其中,贷款日期早于2020年1月1日的,贴息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20年1月1日的,按实际贷款日期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4.相关要求。相关企业不得以同笔贷款多头申报财政贴息。在贴息年度结束后,贴息材料由市县逐级报省级审核并报经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定,省财政据此安排贴息资金。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养猪场贷款贴息工作,由市县结合实际自行安排。

三、工作要求

1、各地要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资料认真审核把关,财政部门要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引导和督促获得补贴的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合作社的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民利益。2019年度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应形成总结报告,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0年2月底前一并报送省畜牧局、省财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

省畜牧局  于周 0531-87198072

省财政厅  范岑 0531-82669783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