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0-009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20-02-14 | 有效性: |
2020- 02- 14 13: 46: 07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一、政策背景和决策依据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二、主要内容
根据农牧发〔2019〕42号文件要求,省畜牧局组织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专家论证,最终成稿。办法共10条,并有5个附表。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无需组织距离确认评估。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机关应当组织3名或5名相关专业人员,对相应场所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并分别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评估内容分别作出规定。
三、注意事项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是相关场所建设完成后,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期间的一项内容,属于事后评估,而非在相关场所建设前进行的评估。
相关场所变更选址或经营范围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受理后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应当重新组织距离确认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