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0-010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有效性: |
2020- 05- 07 14: 40: 44 | 来源: 动卫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开展全省第十批动物卫生检疫监督
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0〕15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1〕 25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函〔 2015〕 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 2017〕 24 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 2019〕第 1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动物卫生检疫监督人员(不含水产苗种检疫人员,下同)官方兽医资格(第十批)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确认官方兽医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
(二)所在单位经当地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承担动物检疫工作职能。
(三)人员为非工勤身份,并具体从事动物检疫工作。
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
二、确认程序
(一)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集中申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现有检疫人员中符合官方兽医条件的进行集中申报,填写《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对因退休、调整工作岗位等原因不再从事动物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一并申报取消资格。
(二)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
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将审核通过人员的相关材料以正式公文转报省畜牧局。
(三)省畜牧局审定公布
省畜牧局组织人员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审查通过人员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
三、有关要求
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特别是当前正处于基层机构改革期间,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标准条件和时间要求做好此次官方兽医资格组织申报和审核确认工作。
请各市于 5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官方兽医申报材料和拟取消官方兽医资格人员名单,报省畜牧局动物卫生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文娟 0531-87198900 87198901(传真)
附件:申报材料要求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5月7日
附件
申报材料要求
1.《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一式三份(逐级审核盖章)
2.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报人员为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且在非公勤岗位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已在当地编办网站进行编制实名制公示的人员可直接提交网站公示页面截图即可)。
4.《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人员汇总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县级编制部门公章。
5.《拟取消官方兽医资格人员汇总表》 一式两份,需加盖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章。
6.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申报公函。
7.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