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0-0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0-09-22 有效性:

关于调整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
2020- 09- 22 10: 15: 19 来源: 政法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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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

鲁牧政函字〔2020〕36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青岛西海岸新区、自贸区济南片区、有关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局有关处:

根据《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9〕247号)规定,涉及畜牧兽医系统的畜禽屠宰监管、加药饲料备案、省级行政权力实施层级等事项因规章调整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取消了“饲料厂按照合同内容代加工生产含药饲料的备案”事项。2019年7月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194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原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废止。

2.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调整由相关市、青岛西海岸新区、自贸区济南片区、相关国家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实施层级的调整。

3.对部分涉及畜禽屠宰的行政处罚事项的事项名称、依据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4.取消依据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设定的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分别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事项编码为3700000220148,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事项编码为3700000220149,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事项编码为3700000220150,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罚、事项编码为3700000220151等4项行政处罚。

请各市、各单位及时调整权责清单事项及相应的政务服务事项,并按程序做好相应的认领、调整、发布,严格按清单履行职责。省局各有关处要根据处室职责内法律法规调整、修订情况,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调整情形、7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提出调整、变更请求,人事处、政法处要及时组织进行主要责任审核、合法性审核。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