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0-007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9-30 有效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饲料兽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0- 09- 30 16: 08: 52 来源: 饲药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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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开展饲料兽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鲁牧饲药函字〔2020〕10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中心:

为落实兽用抗菌药物减量、药物饲料添加剂停用相关政策,规范饲料原料标签和自配料使用等突出问题,保障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定于10—11月份在全省开展一次饲料兽药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内容

(一)饲料原料专项整治

1.核查饲料原料标签是否符合《饲料原料目录》与《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18)规定。随机抽查饲料生产企业,检查原料库、供应商评估资料和原料查验记录,除散收的粮食和农副产品以外,采购、经营、存放、使用的饲料原料应附具标签(标识、说明书),标签上内容信息应齐全真实,并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通用名称、强制性标识规定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对石粉、次粉、麸皮等各行业通用原料,应限期整改完善,或另外附具标签;对通用名称不规范、成分不单一的混合饲料原料,以及来源不明、成分标识不清的食品下脚料原料,全部予以停用、登记核查。

2.核查动物油脂、动物肉骨粉等是否掺杂使假。核查肉禽料饲料生产企业相关原料采购记录,是否有价格明显偏低的原料,并于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联系核对;重点检查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有机肥加工厂等临近的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原料采购量与成品产量、销量是否一致,防范来源不明、未经检疫合格的原料以及毛皮动物副产品流入饲料生产领域。严厉打击地沟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产品混入肉骨粉、油脂。

3.检查天然植物(或者中草药、或者粗提物)饲料原料来源。重点检查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使用、销售记录和存放库,防止以天然植物(或者中草药)名义添加西药,或者混合中药原料假冒单一天然植物原料,对可疑中兽药产品进行追溯、抽检,对来源不明的原料进行查处。

(二)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

4.检查《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194号公告)执行情况。随机检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核查药物饲料添加剂仓库,核对采购、销售、使用记录,对规定日期以后仍违法采购、销售、使用的,予以处罚。

5.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是否执行兽药GMP、GSP和二维码追溯制度,抗菌药物等是否存在假劣兽药。

(三)自配料专项整治

6.对自配料摸清底数、分类处理。按照《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07号)、《山东省动物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质量安全使用规范(试行)》,以县为单位摸清畜禽养殖场自配料品种、年加工量,汇总统计自配料年使用玉米的数量,登记主要添加剂和预混料等原料来源,建立监管档案。对自配料存在问题的养殖场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使用非法原料、产品质量不合格、违法用药等问题的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自配料要求的单位,责令停止自配料活动,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7.检查自配料养殖场,检查兽用抗菌药物是否滥用,检查药物饲料添加剂停用情况,对可疑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对违法使用的进行查处。

8.抽查生猪、牛羊育肥等重点自配料畜禽养殖场,重点核查小猪料喂大猪等饲料与畜禽品种、生理阶段不一致的违规行为,以及牛、羊等动物养殖场使用猪、鸡饲料扥违法行为。涉及饲料中铜锌超标、或者发现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产品、饲料原料饲喂牛羊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47条进行处罚。

(四)开展信息核查整治行动

9.对饲料产品企业标准内容进行抽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分期分批抽查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重点核查标准是否过期,标准内容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及时更新,是否在饲料生产许可证范围以内。

10.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网上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在农业农村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及产品备案信息查询平台(http://slxkcx.nahs.org.cn/),分期分批抽查辖区内企业,核查标签、配方、企业标准与生产许可证范围是否一致,对备案信息较少的企业进行跟踪现场核查,对备案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企业书面责令整改;对拒不备案、拒不整改的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保障和时间计划

(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考核活动,配合整治营造法治氛围,实现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

1.对饲料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主要培训宣传《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原料目录》、《关于宠物饲料管理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农村部2625号公告),结合培训教育活动,组织对企业质量、技术、生产相关负责人进行一次法规知识书面考核。

2.对饲料、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养殖场从业人员:集中培训或者印发法规资料有关条文,包括《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农村部2625号公告)、《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194号);《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07号)、《山东省关于规范蛋鸡养殖用药的公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9〕8号)、《山东省动物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质量安全使用规范(试行)》等。

(二)时间安排

各地以市、县为单位统一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10月份主要开展宣传、培训和企业自查整改活动;11月份以市为单位组织网上信息集中核查和现场交互检查活动。11月底各市总结整治行动成效,汇总自配料核查结果,将整治行动总结材料报省局饲料兽药处。

省局结合监督抽检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派员参与部分市整治行动。

联系人:赵洪山、方伟

联系邮箱:sxmsyjsyc@shandong.cn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