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1-01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1-10 有效性: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解读
2021- 11- 10 15: 01: 30 来源: 省局屠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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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省畜禽屠宰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冷链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畜禽屠宰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3号)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鼓励、引导企业加强软硬件改造,强化质量安全体系控制,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促进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以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新规范、新要求,《办法》部分条款需要重新修订。一是对认定为A级的畜禽屠宰企业条件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对实际屠宰量、实验室建设标准提出更高要求。二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增加了畜禽屠宰企业信用情况作为等级认定重要内容。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肉品品质电子出证。四是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对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对等级认定量化评分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二、《办法》修订过程

2021年4月,畜禽屠宰管理处开始着手准备《办法》的修订工作,召集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部分重点畜禽屠宰企业对《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座谈,相继赴济南、聊城、临沂、菏泽等地市调研《办法》的实施情况,对《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5月初,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畜牧兽医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各方反馈意见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形成了《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六条,主要是总则(5条),等级与认定程序(10条),等级标志与公示(3条),等级管理(6条),附则(2条)其修订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为引导、支持畜禽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增加了第十一条:“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未达到生猪 10万头及以上、肉牛1 万头及以上、肉羊30万只及以上、家禽 1000 万只及以上,驴0.5万头及以上、兔50万只及以上的企业只能参加B级及以下等级评定。”

(二)由于《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 “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6‟7 号)已过有效期,第二十一条列入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改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管理。

(三)根据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第三部分设施设备增加了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四)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量化评分表重新调整了格式,一是将分散在各项中的关键项目集中到第一部分关键项中,并增加了生猪屠宰企业“三证”(有效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其他畜禽“二证”(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二是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屠宰厂建设基本参数>的通知》(鲁牧屠管函字[2020]39号)的要求,第二部分规划与布局增加了待宰圈、隔离圈、急宰间、屠宰车间的最低面积。三是第九部分检验检测能力,按照《屠宰企业实验室建设规范》(NY/T 3402-2018)标准要求,增加了屠宰企业实验室等级标准;三是增加了第十部分信用评价管理扣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