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1-0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1-10 有效性: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解读
2021- 11- 10 15: 05: 21 来源: 省局屠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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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要求,我局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0】4号)自2020年6月施行以来,对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以及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需求,该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条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条件需要进一步完善,需对“四间房”(屠宰车间、待宰圈、急宰间、实验室(包括非洲猪瘟实验室)等功能区的面积应提出具体要求。二是需对“三类人”(官方兽医、兽医卫生检验员、屠宰技术人员)需进一步加强管理。三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相关信息的程序需进一步规范,四是在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备案管理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需进一步明确。

二、修订的过程

2021年4月,畜禽屠宰管理处开始着手准备《办法》的修订工作,召集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部分重点畜禽屠宰企业对《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座谈,相继赴济南、聊城、临沂、菏泽等地市调研《办法》的实施情况,对《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5月初,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畜牧兽医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内和社会上共提出了21条意见,在对各方反馈意见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中的12条意见我们进行了吸纳,有9条意见未采纳,经进一步论证研究,形成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审查办法》(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12694-50317)》《屠宰实验室建设规范(SB/T10918-2012)》要求,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条件增加了“待宰圈、隔离圈、急宰间、屠宰车间、实验室面积应达到设计规模标准。。”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16号)的要求,备案材料增加了《官方兽医配备情况表》。

(三)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精准核实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的通知》(农牧便函 [2019]506号)的要求。第十五条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官方兽医配备情况(附件4)及相关验收材料由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明确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作为报送备案材料的主体;增加了附件6《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备案表》。

(四)《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评分表》关键项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证》、《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人、企业地址等信息完全一致。”修订为“《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人、企业地址等信息完全一致。”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查评分时,企业尚未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因此《生猪定点屠宰证》的要求不应作为《审查评分表》的关键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