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1-009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1-05 有效性:

《山东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解读
2021- 11- 05 16: 02: 34 来源: 省局动卫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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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健全完善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监测体系,推动建立配套衔接、覆盖全面、高效运行的监测机制,切实强化我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的管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对2019年印发的《山东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条件、职责范围、报告程序等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9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放开非洲猪瘟检测权限,具备条件的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均可开展非洲猪瘟检测,鼓励企业建立自检实验室。为进一步规范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管理,我局制定印发《山东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全国首个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在健全完善我省非洲猪瘟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监测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非洲猪瘟防控政策的不断调整,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修订出台后,《办法》部分内容亟需修改完善。根据省司法厅对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建议和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实际,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办法》修改工作,今年7月份组织专家对《办法》进行了初步研讨修改,形成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于8月16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22日,我局组织相关人员集中讨论、研究修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形成《办法(审议稿)》。9月-10月,我局对《办法(审议稿)》进行了公平性竞争和合法性审查。11月正式印发实施。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和现行非洲猪瘟防控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除名称规范及文字修改外,主要修改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增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相关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本次修改,《办法》在企业自检实验室中增加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建设标准,规范了检测结果报送等相关内容。

(二)明确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为进一步提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水平,本次修改,《办法》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资质为:“实验室应通过中国实验室合格评定委员会的认可(CNAS)且在有效期内;检测能力范围应包含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项目。”,通过CMA认证未通过CNAS认可或者通过CNAS认可但不包含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一律不得参与我省组织的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

(三)规范了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报送。兽医实验室仍然实行月报告制度,企业自检实验室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明确为周报制,每周五前将本周检测情况报告实验室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并逐级报送中国疫控中心。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随时报送。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旦发现异地的非洲猪瘟检测阳性结果,应立即逐级报送至省疫控中心,由省疫控中心逐级通报至样品来源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样品来源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