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1-002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发布时间: 2021-04-20 有效性:

省局部署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2021- 04- 20 15: 51: 19 来源: 畜牧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144号)安排部署,2021年我局继续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的要求,切实抓好责任落实,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各地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辖区内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二、严格落实监测检查任务。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部级任务1052批次,分上半年、下半年2次进行,主要为生鲜乳例行监测,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实行生鲜乳收购站监测全覆盖,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不留监管空白,并对奶牛养殖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抽样和监测任务由农业农村部安排的单位承担,属地县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受检单位安排、样品收取、临时贮存等工作,双方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的留样或受检单位送样。同时,结合监测计划实施的同时,有关质检机构将会同属地县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质检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监管。各市要严把生鲜乳收购运输质量安全关,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确保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符合条件的收购站和运输车。跨省营运的运输车,受发证地和营运地“双重属地”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违法添加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将跟踪查处结果及时报送我局。

四、强化日常监管和信息管理。各市要创新问题发现机制,充分利用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全面运行“奶业监管平台”,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和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变化情况,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畜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