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1-002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有效性: |
2021- 04- 27 15: 30: 50 | 来源: 动卫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其背景是什么?突出亮点有哪些?核心内容是什么?还有哪些值得关注?一篇文章读懂!
一、《动物防疫法》修订实施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涉农法律制度中带有基础性的重要法律。
但由于我国饲养动物量大面广,养殖方式相对落后,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增多,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动物防疫形势严峻复杂,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病率明显增加,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面临极大挑战。本次修订,《动物防疫法》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和全力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目标,着眼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调整完善了动物防疫方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工作机制、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为强化动物防疫活动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新版《动物防疫法》的突出亮点
新版动物防疫法突出的是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主要有两大亮点:
第一个是两个“调整”。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第二个是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比如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原来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三、新版《动物防疫法》修订的核心内容
(一)调整防疫方针。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将控制、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方针,并将诊疗、净化、消灭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纳入动物防疫定义,进一步完善了动物防疫的内涵,延伸了监管链条。
(二)明确防疫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明确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纠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缺位和管理部门越位等情况。
(三)完善法制体系。调整并强化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规定,新增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分区防控、运输备案、指定通道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猪生产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实现全覆盖管理。
(四)突出公共卫生保障。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增加饲养犬只防疫管理规定,理清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五)加强兽医人员管理。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明确行业协会职责。
(六)强化防疫体系建设。调整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定职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稳定、加强防疫队伍和体系建设,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七)健全条件保障措施。强化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明确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增加防疫人员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规定,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动报酬。
(八)加大依法处罚力度。对部分义务性以及禁止性条款设定相应罚则,从严设定处罚标准,增加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四、新版《动物防疫法》有哪些值得关注
(一)规定疫病得强免。疫苗免疫是快速、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关键措施之一,新版《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二)特定区域禁活畜禽交易宰杀。现场宰杀畜禽既不符合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也容易传播疫病。新版《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三)野生动物需检疫。野生动物容易引发疫病传播,新版《动物防疫法》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四)病死动物要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及时有效处理是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新版《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明确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等内容,要求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遛狗要栓绳。新版《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要求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时,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犬绳等措施,防治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六)流浪狗猫规范管。流浪犬、猫是动物疫病重要传染源。新版《动物防疫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