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1-003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有效性: |
2021- 05- 14 14: 05: 31 | 来源: 省动卫中心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变更登记信息的公告
2021年5月13日,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办公地址由“济南市槐村街68号”变更为“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卫生技术性工作,承担动物标识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溯源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与管理、免疫副反应处置以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演练等工作。”变更为“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承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动物和动物产品溯源工作;承担畜禽标识管理相关工作,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任务;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与管理、免疫副反应处置以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演练等工作;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等人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动物卫生相关的技术指导、规程拟定、标准制定的辅助性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信息报告工作;承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政许可等技术支撑工作。”特此公告。
附: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章程
2021年5月14日
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全称),简称省动卫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61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省畜牧兽医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承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动物和动物产品溯源工作;承担畜禽标识管理相关工作,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任务;负责重大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与管理、免疫副反应处置以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演练等工作;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等人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动物卫生相关的技术指导、规程拟定、标准制定的辅助性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信息报告工作;承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政许可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作为党的领导和监督机构,在省畜牧兽医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对本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 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 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三) 任命本单位主任和副主任;
(四) 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五) 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并监督职责运行;
(六) 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七) 审定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八) 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省动卫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定和修订本单位的章程;
(二)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审定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研究确定本单位的重大业务工作或活动;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主任的产生方式是由省畜牧兽医局任命,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的职权为: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本单位的相关决议;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单位定期向省畜牧兽医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组织拟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督促执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组织实施本单位财务资产管理;主持起草和修订本单位章程;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职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由省畜牧兽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包括捐赠、资助)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应当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四)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省畜牧兽医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省畜牧兽医局审查同意,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省畜牧兽医局和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主任办公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2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