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1-005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发布时间: 2021-08-02 有效性:

两部门协同发力 深化工作机制 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
2021- 08- 02 15: 18: 42 来源: 畜牧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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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山东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

《指南》提出,畜牧业既是事关稳产保供大局、养殖场户增收创收的民生产业,又是事关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环保产业;既有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叠加的“污染属性”,又有改良地力、提升农产品品质的“资源属性”。

《指南》要求,各地各级要正确认识畜牧业的“多重属性”,以粪污无害化处理、粪肥全量化还田为重点,促进畜禽粪肥低成本还田利用。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主体责任;当地政府要细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深化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推动机制,强化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规范化配建指导服务,保障正常运行,合力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指南》进一步强化散养密集区管理,要求散养户应具备与之饲养规模相匹配的场地环境条件。县、乡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散养密集区畜禽粪污集中收集治理体系,制定管理方案,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协同推进。鼓励各村通过村规民约规范养殖行为,减轻对周边环境和村民生活造成影响,避免对水源等环境敏感区造成污染。

《指南》进一步规范畜禽粪污委托处理和粪肥施用有关内容,严禁以委托或外销等名义,转移畜禽粪污形成二次污染。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或外销给种植户、家庭农场等无害化处理畜禽粪污后综合利用的,须与受委托方或购买方签订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或合同,明确拉运时间、数量、拉运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养殖场自行施用的,须填写粪肥施用台账记录,明确施用时间、施用数量、施用面积、施用去向等信息;控制粪肥还田总量及施用次数,严禁超出土地承载能力。


附:关于印发《山东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