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1-006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有效性: |
2021- 08- 05 11: 11: 19 | 来源: 饲药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
公告〔2021〕56号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93号公告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实施有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
二、自2020年6月1日起,新建兽药生产企业以及兽药生产企业改、扩建或迁址重建生产车间,均应符合新版兽药GMP要求;对申请按照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于申请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版)复验的兽药生产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供承诺书。申请材料经我局或受我局委托的审批单位审查合格后,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我局或受我局委托的审批单位为申请人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承诺书样本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审批部门):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 号公告要求,我公司目前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版)正常生产,生产条件符合复验、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我公司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申报材料与公司现场等实际情况一致,真实有效。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