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2-008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1-18 有效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和动物产品追溯制度》的通知
2022- 01- 18 15: 06: 03 来源: 省动卫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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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和动物产品追溯制度》的通知

鲁牧动卫中心字〔2022〕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管理,推进无疫省建设,助力打造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动物和动物产品追溯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2年1月18日


山东省动物和动物产品追溯制度


为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实现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追踪溯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 畜禽标识管理

1.1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把畜禽标识纳入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范畴,做好畜禽标识定制、发放和监督管理。

1.1.1 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负责畜禽标识招标、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

1.1.2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畜禽标识订购计划汇总、上报、发放和监督管理;

1.1.3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畜禽标识订购计划上报、接收、发放和监督管理;

1.1.4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畜禽标识使用申请计划;

1.1.5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畜禽标识,并将畜禽标识发放给村级动物防疫员或规模饲养场;

1.1.6 村级动物防疫员为散养户按需领取畜禽标识,规模饲养场由场方指定专人领取畜禽标识;

1.1.7 畜禽标识领取、发放应当按规定做好登记管理。

1.2 畜禽养殖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1.2.1 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1.2.2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1.2.3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1.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1.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销毁。

1.5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1.6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畜禽标识。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加施标识的畜禽。

2 溯源设备管理

2.1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溯源设备的发放、使用、保管、维护工作。

2.2 溯源设备专人使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溯源设备使用人员做好登记和培训。

2.3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做好养殖、防疫、检疫等环节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2.4 溯源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损坏无法使用的,应当做好报废处置和登记管理。

3 养殖档案管理

3.1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3.2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应载明以下内容:

3.2.1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3.2.2 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2.3 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3.2.4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3.3 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3.3.1 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用药记录以及无害化处理等信息;

3.3.2 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用药记录等信息。

3.4 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货同行。

4 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    

4.1 检疫证明

4.1.1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签发;

4.1.2 所有检疫证明全部实行电子出证,检疫信息即时上传。

4.2 检疫标志。

胴体加盖滚动验讫印章或加施卡环式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按规定粘贴检疫标志。

5 追溯要求

5.1 养殖环节追溯

5.1.1 对动物的追溯:

5.1.1.1 通过养殖档案、防疫档案查询动物来源、引进或出生日期、年龄、免疫、监测以及兽医工作记录等情况;

5.1.1.2 引进继续饲养动物的,从随附的准入手续、检疫证明及畜禽标识号码查询原产地、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隔离等情况;

5.1.1.3 通过监测记录查询抽样饲养场、抽样时间和数量、免疫等情况;

5.1.1.4 通过产地检疫记录查询饲养、免疫、检测等情况;

5.1.1.5 通过上述情况,查询动物来源及流向。

5.1.2 对动物产品的追溯:

通过检疫证明和企业生产记录查询产品来源和去向。

5.2 屠宰环节追溯。

5.2.1 对动物的追溯:

5.2.1.1 通过入场记录、回收的检疫证明、生产记录等查询货主、产地、出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动物从产地到屠宰场经过路径等信息;

5.2.1.2 通过动物佩戴的耳标编号查询动物原产地。

5.2.2 对动物产品的追溯:

5.2.2.1 通过随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查询屠宰场检疫情况;

5.2.2.2 通过屠宰检疫工作记录查询货主、屠宰动物、待宰、同步检疫、出证、动物产品流向等情况;

5.2.2.3 通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询肉品品质检验情况。

5.3 运输环节追溯。

5.3.1 对动物的追溯:

5.3.1.1 通过随附的检疫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等查询产地、货主、动物运输路径、出具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以及检疫证明出具时间等情况;

5.3.1.2 通过动物佩戴耳标编号查询动物原产地、检疫证明开具等情况。

5.3.2 对动物产品的追溯:

通过随附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查询屠宰场检疫情况。

5.3.3 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记录及签章,查询货主、动物产品经过时间、动物产品种类和数量、运载工具号码、启运地和目的地、查证验物结果、监督人员等。

5.4 经营环节追溯。

5.4.1 对动物的追溯:

5.4.1.1 通过随附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号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等,查询产地、动物运输路径、出具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检疫证明出具时间、动物流向等情况;

5.4.1.2 通过动物佩戴耳标编号查询动物原产地。

5.4.2 对动物产品的追溯:

通过随附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查询屠宰场、动物产品流向、动物入场回收的检疫证明等情况。

5.4.3 通过检疫工作记录查询原货主、原检疫证明记载相关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