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2-004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1-25 有效性:

部门解读|关于《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2- 01- 25 16: 34: 05 来源: 省局动卫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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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科学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预测能力,提升工作效能,探索建立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分级监管长效机制,科学防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局修订了《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动物卫生监督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和动物检疫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原则。2017年以来,我省已初步建立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机制,对评估对象实施风险评估分级管理,收到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提升动物卫生风险控制能力和科学化管理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动态控制、风险评估、分级管理的原则,我们对原《办法》做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四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风险评估、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增加部分内容。一是《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增加“监管对象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表述。二是增加一条作为《办法》第十三条:“养殖场动物饲养期间,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确保每批次动物至少监管一次。”

(二)调整删除部分内容。一是删除原《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监管对象,优先安排国家相关扶持项目、畜牧兽医优惠政策及其他激励措施。”二是删除原《办法》第十九条:“根据属地管理、层级监督的原则,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中,根据各自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调整修改部分内容。一是将原《办法》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评估对象实施分级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相关内容,整合至《办法》第二条。二是将原《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三)年度内,未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活动的。”修改为“(三)年度内,发生其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作为《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三是将原《办法》第十四条:“凡因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或重大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的,应立即降为C级监管对象,且年度内风险等级不得升级。修改为“发生第十条规定情况的,年度内风险等级不得升级。”作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四)调整相关机构名称表述。将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保持一致。

三、关键要点

(一)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遵循日常管理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控制、风险评估、分级监管”。

(三)管理对象

主要包括: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诊疗机构。

(四)评估内容

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监管对象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防疫条件、制度落实、检疫申报、档案记录、守法生产和诚信自律等方面。

(五)风险等级

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分A、B、C三级,A级为低风险,B级为中风险,C 级为高风险。

(六)分级管理

1.基本要求。对A级监管对象采取信任管理,至少每六个月监管一次;对B级监管对象采取常规管理,至少每三个月监管一次;对C级监管对象采取强化管理,至少每一个月监管一次。

2.特别规定。一是发生易感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科学提高相关对象的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二是养殖场动物饲养期间,要确保每批次动物至少监管一次。

(七)主体责任

风险评估分级管理监管对象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