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2-013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1-21 有效性:

领导解读| 压实责任 强化监管 进一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2022- 11- 21 12: 45: 46 来源: 省局动卫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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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责任  强化监管

进一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局长于永德同志解读《山东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山东是畜牧大省,畜禽养殖量大,每年病死畜禽产生数量多。2015年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5〕41号),加快构建处理体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体系不健全、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偶有发生,对动物疫病传播、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带来隐患。

《办法》结合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阶段工作实际,严格执行近年来国家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经营主体和广大群众意见建议,将对加强全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重要作用。

二、《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的畜禽种类范围,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坚持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三、《办法》重点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收集、集中处理、自行处理、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37条,重点对无害化处理相关责任、各环节工作标准要求和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机制。《办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等三方责任;对在江河湖泊、公共场所等发现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属地政府收集、处理并溯源的责任。继续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办法》分3章分别对收集、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做出规定,明确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各环节具体规定;明确了收集暂存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自行处理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运行管理、人员防护、生物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制度。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明确了跨县域转运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压实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实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推行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了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条款;对无害化处理相关场所人员配备、台账记录提出具体规定。要求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时,应当查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强化信息化监管,要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视频监控设备和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要与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进行有效对接。

四、下一步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下一步我省将加大三个方面工作力度,做好《办法》贯彻实施。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做好《办法》的细化解读,分级分类对从事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监督管理、行业指导、依法行政能力;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挂图、发放《告知书》《无害化处理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加强《办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畜牧兽医行业广大从业者知法懂法守法。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办法》规定,压实养殖场(户)、屠宰厂(场)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一是强化信息化监管。督促指导市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系统和省级平台有效对接,各项数据稳定上传,保证全过程追溯管理。二是强化网格化监管巡查。确保集中处理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等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合同,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在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时,官方兽医通过现场查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压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三是畅通举报渠道。指导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严查严打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三)加大督导调研力度。对《办法》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按照《办法》规定,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收集体系运行情况、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等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推动解决《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