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2-008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5-26 有效性:

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
2022- 05- 26 10: 18: 20 来源: 省局畜牧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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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

鲁牧畜发〔2022〕7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生态环境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积极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要求,现就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参考模板见附件1),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2022年于6月底前)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参考模板见附件2),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规模养殖场,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方实际,逐步推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

二、强化日常管理。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作为技术指导、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粪肥的质量监测,畜禽粪肥施用技术和相关指标可参考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印发的《2021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技术指导意见》(见附件3),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加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规范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依法查处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

三、加强技术指导。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畅通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典型培树、宣传培训,指导养殖场(户)准确理解填报要求和指标含义。农业农村部门要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重点,按照畜禽粪肥还田要求和标准,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鼓励采用低成本、低排放、易操作的粪污处理工艺。

联系人及电话:

省畜牧局        姚永瑞  0531-51788861

省生态环境厅    王东升  0531-51798237


附件:1.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参考、模板)

   2.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参考模板)

   3.2021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技术指导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2汇总

附件3: 2021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技术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