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2-013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8-26 有效性:

关于印发《山东省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2022- 08- 26 18: 46: 47 来源: 省局动卫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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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2〕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农业农村部《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积极防御、系统治理,有效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提高抗病能力,切实抓好全省布病防控,有力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

(二)基本原则

联防联控  协同推进:坚持人畜同防、协同推进,建立健全布病等人畜共患病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交流,强化疫情会商、信息共享、措施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全省布病防控工作。

源头管控  因地施策: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重点抓好种牛、种羊、奶牛、奶山羊和肉羊的布病防控,统筹抓好肉牛、猪、鹿和犬等其他易感动物的布病防控。畜间实施分区防控,以县为基本单位连片推进,免疫地区以实施持续免疫为主,非免疫地区以实施持续监测剔除为主,有效落实各项基础性、综合性防控措施。

技术创新  强化支撑:坚持科技引领、技术支撑,强化多部门联合研发攻关,推动布病快速鉴别诊断技术、疫苗研发和防控先进模式创新应用,统筹利用兽医系统实验室、疾控系统实验室、科研院校、第三方检测机构、龙头企业等技术力量,不断提升布病防控技术支撑水平。

健全机制  持续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夯实基础,压实压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卫生医疗体系建设,注重布病防控与各项支持政策相衔接,建立畜间免疫、监测、检疫、监管、执法联动机制,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政策和工作运行体系。

二、主要目标

(一)畜间防控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6年,全省畜间布病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牛羊布病总体流行率有效降低,牛羊群体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个体阳性率控制在0.4%以下,群体阳性率控制在7%以下。

免疫指标:免疫区布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开展,应免牛羊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免疫建档率100%,免疫奶牛场备案率100%,免疫评价工作开展率100%。

净化指标:布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到2023年,全省60%以上的牛羊种畜场(站)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20%以上的规模奶牛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到2024年,全省65%以上的牛羊种畜场(站)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25%以上的规模奶牛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到2025年,国家牛羊核心育种场(站、基地)、饲养牛羊的休闲观光牧场全部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到2026年全省80%以上的牛羊种畜场(站)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30%以上的规模奶牛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平均每年全省建成3个以上(含3个)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

能力指标:所有县级实验室全部具备布病血清学和病原核酸检测能力。省、市两级年度采样监测实现牛羊养殖、调出重点县全覆盖(详见附件),县级采样监测实现牛羊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全覆盖。

(二)人间防控目标

从事牛羊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相关重点职业人群的布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布病防治知识普及覆盖面达95%以上,基层医务人员布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100%,人间布病急性期病例治愈率达85%以上,慢性化危害显著降低。

三、畜间防控重点任务

(一)加强监测流调。各地要制定牛羊布病监测方案,密切监测牛羊流产率变化情况,并对种牛、种羊、奶牛、奶山羊和肉羊进行重点抽检,兼顾肉牛抽检比例。每年全省种公牛站所有种牛头头采、头头检;除种公牛站外的所有种牛羊场,按照发现疫病方式(预期流行率3%,试验敏感性95%,置信水平95%)确定抽样场点和场内抽样数量;奶牛羊场采样监测对象为未免疫奶牛羊及免疫抗体消失奶牛羊,对存栏量大于100头(只)的场群,进行全覆盖采样,对存栏量小于100头(只)的场群,抽样场群数由各地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场群内基于以往流行率抽样,每场群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不足30头(只)的全采;规模肉牛羊场、散养户,各地要基于以往流行率测定抽检场点,每场群(户)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种牛、种羊、奶牛、奶山羊每年抽检频次不少于2次,肉羊(牛)每年抽检频次不少于1次。对发现的阳性场群和造成人感染情况的场群,要每隔3个月持续开展全群跟踪检测,确保覆盖区域内所有存在阳性个体和造成人感染情况的场群。每年定期开展流行病学专项调查,切实掌握辖区内牛羊布病流行趋势和风险因素;发生畜间、人间疫情时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切实摸清传染源和传染途径。及时对辖区内布病免疫状况、调运情况、流行动态和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风险研判,及时预警预报。

(二)加强疫苗免疫。全省范围内,种牛羊、产奶期牛羊禁止免疫,奶牛羊原则上不免疫,牛羊个体阳性率超过2%或群体阳性率超过7%的地区应实施布病疫苗免疫。青岛、烟台、威海3个市为牛羊布病非免疫区(以下简称非免疫区);原则上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3个市为牛羊布病免疫区(以下简称免疫区),要按照牛羊个体、群体阳性率,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牛羊布病免疫政策。免疫区内开展布病免疫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免疫县)要在全面扑杀布病检测阳性牛羊的基础上,抓实散养户全面免疫,指导规模养殖场自行程序化免疫,健全免疫档案,确保免疫密度;定期开展监督抽检,科学评价免疫效果,确保有效保护。鼓励免疫县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实施牛羊布病免疫。免疫县连续免疫3年后,组织开展辖区内布病流行状况风险评估,并确定是否继续开展布病免疫。

(三)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牛羊养殖场户要加强生产管理,严格引种,控制车辆、人员、物品进出,使用营养全面、品质良好的饲料,及时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羊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保持健康的养殖环境,切实提升牛羊自身抵抗力。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家巡回指导,指导督促牛羊养殖场户落实疫苗免疫、引种隔离、场所消毒等各项综合措施,切实提升疫病防控能力。定期组织开展牛羊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大清洗、大消毒”活动,着力抓好养殖密集、屠宰集中、交易频繁等地区清洗消毒。督促指导牛羊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各环节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定期消毒制度,强化日常清洗消毒,突出抓好养殖场户集中产羔、产犊期的清洗消毒,降低疫病传播风险。鼓励建设区域性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

(四)加强净化无疫。非免疫区以及免疫区内不开展布病免疫的县(市、区)(以下简称非免疫县)要制定辖区内牛羊布病净化方案,开展监测净化。鼓励布病免疫区内规模养殖场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监测净化。以牛羊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全面开展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建设。优先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牛羊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休闲观光牧场等开展布病净化。支持胶东半岛创建布病无疫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无疫小区,通过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全面提升养殖环节布病防控能力和区域布病综合防控水平。强化牛羊布病净化场、净化县、无疫小区监督抽检,确保无疫状态。

(五)加强牛羊检疫。各地要加强牛羊检疫,以网格化监管为抓手,以规模养殖场、贩运经纪人为重点,强化检疫政策宣传培训,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尽快提升牛羊检疫率。要建立牛羊检疫、免疫联动机制,官方兽医在产地检疫时应严格查验疫苗免疫、巡查监管等记录,应免未免、疑似染疫等异常情况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加大“牧运通”等信息化载体和手段应用,深入推进全省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B证试点,逐步实现免疫、监测、检疫、运输、屠宰等全链条信息闭环管理,牛羊调运启运地、途经地和目的地全程可追溯。突出抓好牛羊引种检疫,建立基于实验室检测的种牛羊检疫出证制度。

(六)加强调运监管。各地要全面落实从事畜禽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和装前卸后洗消制度,未经备案和洗消的一律不得运输畜禽。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规定,除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县、净化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不含淘汰的)牛羊外,跨省或省内调运牛羊时,禁止从高风险区域(免疫区)向低风险区域(非免疫区)调运,用于屠宰的牛羊跨风险区调运时需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严格落实省外调入牛羊指定通道、隔离观察、落地报告等制度,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查证验物,严禁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等手续不全的牛羊进入我省。

(七)加强屠宰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行牛羊集中屠宰管理,实现转型升级,促进牛羊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清理关闭不合格屠宰场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牛羊集中屠宰厂(场)建设,实现“按标生产、质量追溯、冷链配送、品牌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牛羊屠宰企业省级标准化创建,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严格屠宰检验检疫,规范开展入场查证验物、宰前检查、宰后出证,严禁未经检疫的牛羊入厂(场)、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出厂(场)。实施品牌化经营,加快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加快构建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

(八)加强监督执法。各地要强化网格化管理,着力加大牛羊散养户、小型屠宰场点等的巡查排查力度,对发现的调入牛羊、引起人感染布病和高流产率以及其他可疑情况,及时开展排查、隔离、采样、检测、溯源、报告等工作。要深入推进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分级监管,强化牛羊规模养殖场、集中屠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建立日常巡查监管与监督执法联动机制,强化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公安、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以及病死牛羊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疫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布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经实验室确诊为布病的,由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疫病信息逐级上报至国家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疫情快报要求报告,并及时通报本级卫生健康部门。严格按照《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处置疫情,扑杀发病和监测阳性动物,同群动物隔离监测,病畜圈舍环境、集中放牧区域、被污染的场地等彻底消毒,扑杀动物、流产物、被污染物等全部无害化处理。阳性率较高的场群,应及时剔除阳性动物、开展免疫或整群淘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探索开展阳性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

(十)加强评价考核。省畜牧局将结合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对各地畜间布病免疫、监测、净化、检疫、监督等防控政策和防控效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对布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防控效果较差的地区全省通报,并适当核减下年度省级以上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各地也要建立辖区内布病防控情况监督评估机制,奖励先进、督促落后。

四、人间防控重点任务

(一)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山东省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方案(2021年版)》等要求,做好布病监测报告,加强主动监测,及时发现、规范报告病例和疫情。布病监测点、人间疫情高发多发县、牛羊等养殖调出重点县,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牛羊等养殖、运输、屠宰以及牛羊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等高危职业人群进行摸底登记,在布病高发季节组织布病血清学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人间布病病例及聚集性、暴发、新发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上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时通报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将暴发或新发疫情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同级畜牧兽医部门。

(二)及时做好疫情研判。各级疾控机构应做好布病疫情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利用及反馈工作,完善与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通报共享机制。要指定人员负责跟踪辖区疫情,定期或适时组织开展疫情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分析疫情高发、新发的可能原因,提出防控工作建议,并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及时规范开展疫情调查处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开展疫情调查和处置工作。县级疾控机构应对辖区内所有人间布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开展个案调查,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调查资料,掌握辖区布病主要感染来源和可疑危险因素。

各级疾控机构应按照职责对所有聚集性病例、暴发疫情以及新发疫情及时、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通报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处置、病例搜索和溯源追踪,确定感染来源和暴露危险因素,及时开展布病防治知识宣传和职业人群行为干预。

(四)加强高危职业人群健康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牛羊等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和牛羊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等单位要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供必要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卫生设施,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将布病纳入常规体检项目,每年至少一次健康体检,确诊为布病职业病的,相关保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抓好布病免疫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疫情高发多发县(市、区)以及以牛羊养殖、屠宰和牛羊产品生产、加工为支柱产业的县(市、区),要对高危职业人群每年组织开展1-2次布病检测查体,筛查出的病例及时送定点医院治疗。

(五)强化病例救治和管理。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救治医院规范病例救治和管理。医疗机构在接诊发热、乏力、盗汗、关节痛等病例时,要询问牛羊饲养、屠宰以及皮毛贩运、加工等接触史,提高诊断意识,及时发现早期病例,及时规范治疗。急性期病例住院期间要采用早期、联合、足量、足疗程治疗。加强和规范治疗期间布病病例的随访、追踪、督促用药等工作,预防并发症发生,减少复发和转为慢性病例。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三方责任。充分发挥山东省人兽共患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多部门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加强信息共享、措施联动、疫情会商、应急处置,定期对全省布病防治工作进行巡查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全省牛羊布病防控措施的制定实施、考核评价以及畜间疫情控制与扑灭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制定和实施人间布病防控措施,做好人间布病的监测报告,诊断治疗和培训督导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辖区内布病防控经费,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科技部门要根据科研工作总体布局和规定,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布病检测、诊断、疫苗研发等关键技术科研攻关与示范;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非法调运、故意传播动物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畜牧兽医事业单位按规定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与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做好省际防堵和违法违规调运查处工作,做好牛羊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牛羊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环节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牛羊产品等违法行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布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布病的医疗保障工作。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布病防疫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做好布病防控。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将布病防控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按规定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以及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人身防护、健康医疗、职业病防治政策。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统筹使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保障强制免疫、监测净化、消毒灭源、宣传培训、评估指导等工作需要,要将布病防控与畜牧业发展支持政策结合,在统筹安排涉农涉牧资金时,优先支持开展布病防控相关工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奶牛保险,作为强制扑杀补助的有效补充。鼓励各地支持和引导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布病免疫、监测、净化等。省财政将对已建设完成的布病净化县、无疫小区、国家级净化场等进行奖补,适时提高牛羊扑杀补助标准;支持市、县(市、区)建设负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乡镇兽医站标准化建设、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待遇。青岛市按照全省部署要求,开展市、区(市)、乡镇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三级布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地要组建布病防控技术专家团队,建立防控专家咨询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疫情风险研判;组建布病防控应急专业队伍,加强技术人员培养,提高防治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开展布病诊断技术、疫苗生产技术研究,在快速鉴别诊断技术、检测试剂、疫苗研发等方面取得突破。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积极开展布病防控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免费发放宣传图片、防治手册,召开培训班等方式,使广大民众、养殖场户、相关从业人员对布病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和认识,引导转变科学生产方式,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加强各级动物防疫检疫检测人员安全教育和能力培训,指导做好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确保防护到位。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制定本辖区内布病防控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行动实施方案、非免疫县监测净化方案务必于10月15前上报省畜牧局备案。各地要加强布病防控工作总结,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提炼推广,遇到的问题积极沟通解决,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布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对口部门,畜间免疫县、免疫奶牛场名单变化情况一同报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牛羊养殖调出重点县名单


牛养殖调出重点县(10个):阳信县、梁山县、郓城县、高青县、曹县、无棣县、莱西市、东营市河口区、沂南县、禹城市

羊养殖调出重点县(10个):利津县、曹县、冠县、平邑县、东明县、蒙阴县、郓城县、菏泽市牡丹区、单县、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