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2-009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时间: 2022-09-21 有效性:

关于查处生产、经营未备案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适用法规的复函
2022- 09- 21 15: 19: 28 来源: 省局饲药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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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生产、经营未备案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适用法规的复函

鲁牧饲药字〔2022〕3号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你局《关于饲料产品备案管理情况的请示》(济农执字〔2022〕14号)收悉,经请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现回复如下:

1.在农业农村部下属的全国畜牧总站网站(http://www.nahs.org.cn/)和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http://www.chinafeed.com.cn/)上,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及产品备案信息查询”端口,其中查询到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材料,是法定有效的备案信息。

2.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9〕32号)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在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前,需要在线提交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等材料,并经过省、市、县饲料管理部门线上、线下监督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无误后,完成产品备案管理工作,产品质量标准备案后有效。

若饲料生产企业在相关产品生产上市前,未在线提交备案材料,属于生产、经营的产品无产品质量标准违法行为;若已生产、经营的相关饲料产品,与线上查询到的备案材料不一致,或者虽与线上备案材料一致但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法规、标准、规定,则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行为,均按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特此回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