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3-01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时间: 2023-05-23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3- 05- 23 16: 10: 02 来源: 省动卫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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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

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6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省动物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管理,强化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监管,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维持无疫省高标准运行,现就加强检查站管理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查站基础建设,筑牢动物疫病防控屏障

各地要参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标准,科学利用检查站维持运行经费(鲁财农整指〔2023〕1号),查漏补缺,购置配齐防疫消毒、监控、检疫、取证、执法和通讯等仪器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有效运行并充分发挥作用,夯实检查站基础条件保障。有关项目市县要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项目建设要求,及时升级改造检查站业务用房和维修设施设备。

二、加强检查站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检查站维持运行经费,强短板补弱项,抓整改促提升,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信息化建设参考标准》要求,及时购置信息化设施设备,利用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加快推进检查站信息化建设,实现“无纸化”办公、视频化监管、检查站基础信息便捷查询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启运地、途径地、目的地监管信息的全程共享,推动省外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运输规范便捷通行。没有完成与省级平台视频对接的检查站要抓紧推进,确保9月底前全部实现与省级平台对接。

三、规范动物运输监管,防范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

各地要严格执行指定通道输入制度,强化检查站24小时值班值守,进一步加强对经检查站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是否有效、牲畜耳标是否佩戴齐全、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按规定备案、易感动物准入手续是否完备、动物健康状况有无异常、是否有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以及证物是否相符等。对于无违法违规情况且动物临床健康的,要在动物检疫证明上加盖监督检查专用印章;发现动物临床健康状况异常的,要及时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等措施;发现有动物疫病的,要及时报告,严格处置;发现运输主体和运输车辆未备案、未经指定通道跨省份运输动物、违反有关规定接收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四、强化工作条件保障,提升动物运输监管能力

各地要强化检查站条件保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安排足够的监督执法、官方兽医、动物防疫及辅助人员,以满足检查站24小时值守需求;要改善检查站办公及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安全防护器具和应急物资;要按照《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要求,推动落实检查站工作人员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要对经检查站输入的省外动物做好信息追踪,督促养殖、屠宰、运输等生产经营主体严格执行落地报告、隔离饲养、检疫监管等制度,推动实现输入动物闭环监督管理。

五、加强法律宣传贯彻,推动指定通道制度落实

各地要把宣传解读指定通道制度作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贯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讲指定通道制度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守法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规范设置检查站引导标志,在显要位置公示设站依据、检查程序、工作规范、值班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和监督电话等信息。要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手段查询、了解指定通道基础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动物运输活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强化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检查站签章、落地不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采取“倒逼式”监督执法措施,使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指定通道输入法定义务。

六、强化业务学习培训,树立监督执法良好形象

各地要加强检查站工作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围绕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专业技能、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法技能等积极开展岗前和在岗培训,其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培训。各检查站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着力提升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坚决杜绝“吃拿卡要”、违规补证、盖章以及买卖、伪造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促进检查站工作规范开展,努力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七、严格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秩序

各地要进一步严格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正常的调运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要严格落实《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规定》,利用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全面实行网上申请、审批,实现信息化管理,将检疫监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障输入易感动物健康;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531号公告规定和《山东省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实施指导意见(试行)》,规范做好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车辆备案管理,严查严打未经备案从事畜禽运输、逃避检疫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畜禽调运秩序;要严格落实东部区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加强对跨大区调入屠宰生猪的监管,严格查验备案、检疫、检测和运输车辆备案等手续,监督养殖场执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屠宰场落实入场查验等制度,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要根据辽宁、浙江、贵州及中南六省(区)等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有关要求,规范做好外调企业的推荐备案工作,强化有关企业的检疫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保障我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外调畅通。

省里拟将检查站项目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动物流通监管等相关工作列入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检查考核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检查站管理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工作规范开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