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3-012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时间: 2023-06-30 有效性:

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联合调研抽查的通知
2023- 06- 30 15: 49: 13 来源: 省局畜牧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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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联合调研抽查的通知

鲁牧畜字〔2023〕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生态环境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鲁牧畜字〔2023〕1号)部署,结合主题教育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破解发展难题的有关要求,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联合调研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抽查内容

(一)部门协同联动落实情况。部门间是否落实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实地检查、督导评估、年底总结报告等措施;每季度末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是否将当地养殖场(户)清单提供给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是否落实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二)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情况。宣传《山东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是否到位;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及时开展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出具证明文件;配建的粪污处理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养殖规模需求并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偷排直排等违法行为;与第三方粪污处理利用机构签订的协议是否严格执行。

(三)粪肥还田利用情况。宣传《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是否到位;规模场是否按时将粪肥利用计划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规模场粪肥利用台账是否及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养殖专业户是否建立完善台账记录。

(四)直联直报系统管理情况。是否明确专人负责直联直报系统填报管理;符合备案要求的规模场是否及时备案;是否及时上传配套验收文件。

(五)养殖环境保护及执法监管情况。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进展、有关任务目标落实情况;禁养区划定方案是否及时公布,禁养区内是否还有违法违规畜禽养殖;规模场是否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等措施;养殖臭气综合整治等措施;养殖场户有无畜禽粪污随意露天堆放、直排偷排乱排等污染环境行为。

二、调研抽查方式

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派出6个联合调研抽查组,对16市开展全面检查。以黄河流域9市25县为抽查重点,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规模场2个、规模以下养殖户3个;如有第三方处理中心的,抽查至少1个。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听取抽查市、县(市、区)两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自查情况、农业(畜牧)与生态环境部门协调配合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实地抽查规模场、养殖户和第三方处理中心。各组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现场核查或视频核查等有效方式开展实地抽查。

三、时间要求及分组安排

省级联合调研抽查原则上应于7月底前完成。6个联合调研抽查分组及人员情况见附件1。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前做好检查准备。各地农业(畜牧)、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实地检查,协调做好有关座谈交流、资料准备、路线规划和食宿安排等工作。请各市主动与各组联络员联系商定现场检查时间。

(二)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各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精神和省委有关工作规定要求,轻车简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指导,切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按时提报相关材料。各联合调研抽查组要对照养殖场户逐一现场填写“养殖场户实地核查表”(见附件2)和“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表”(见附件3),形成汇总表(见附件4),并完成调研抽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于8月5日前,将实地核查表、汇总表和调研抽查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反馈至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及电话:

省 畜 牧 局  战汪涛  0531-51788709

王  昱  0531-51788861

电子邮箱:sxmsyjxmc@shandong.cn

省生态环境厅 潘淑颖  0531-51798858

杨列淞  0531-51798236

电子邮箱:sthjtncc@shandong.cn


附件:1.调研抽查分组安排

          2.养殖场户实地核查表(规模场填写、专业户填写)

          3.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表(第三方集中处理中心填写)

          4.养殖场户实地核查汇总表

          5.调研抽查报告(参考提纲)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30日

附件1-5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