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3-012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9-28 有效性:

部门解读|关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2023- 09- 28 16: 48: 25 来源: 省局政法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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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提出明确要求。编制和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修订和我局职能调整情况,结合日常执法实践,对畜牧兽医行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事项编制了行政裁量权基准。于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二、制定依据

主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3〕7号)。

三、制定过程

于8月9日至11日对畜牧兽医行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事项编制了行政裁量权基准。于8月14日至9月13日通过局官网面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3条。我们对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充分吸纳了17条建设性意见,对《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按照合法性审核的程序要求,完成了合法性审核,经局党组会研究,形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四、主要内容

一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将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18部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涉及的248项违法行为按照违法情形的轻重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标准进行了裁量。同时结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进行了部分修订,将原来文字表述的形式修改为以表格的形式呈现,更方便在案件查处中查询,将新修订的畜牧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涉及40项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进行了更新。二是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对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6部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涉及的6项行政强制按照实施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权限等4个方面进行了细化量化。三是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对全省21项畜牧兽医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办理条件、办件类型、核验内容、行政许可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11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做到了与国家和省有关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等工作相衔接。四是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规定,参考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指引,对行政检查的主体、依据、事项范围、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权限、结果公示、是否联合检查等9个方面对我局开展的14项行政检查事项进行了细化量化。五是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按照法定依据、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执法权限等6个方面对我局的2项行政确认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