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4-00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时间: | 2024-04-01 | 有效性: |
| 2024- 04- 01 10: 21: 20 | 来源: 省动卫中心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做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鲁牧动卫中心字〔2024〕5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规范、普及、强化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提升兽医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24〕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主动意识
各市要充分认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及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提升兽医队伍整体素质、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宣传,增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主动意识,促进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程序,完善备案制度
各市要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制度,明确备案范围、程序、标准和要求,优化流程,提升备案效率,理清辖区内备案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数量,对人员的身份信息、证书编号、从业机构、在职状况等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录入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备案从业的兽医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注重时效,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责任人,按时完成备案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信息核查确认,争取实现备案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全覆盖,进一步提升兽医服务水平。
四、分级推进,做好具体实施
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由国家疫控中心具体引领开展,省市县三级根据要求做好相关配合落实。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实施分级推进,由省级制定乡村兽医继续教育方案,搭建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平台,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培训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动物防疫基础知识等基本素质培训,以及兽医临床操作、应急演练、本地重点动物疫病防治等专业技能培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培训。
请各市按照要求填写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责任分工表(附件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信息统计表(附件3),于5月20日前报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联系人:李师军 薛星晨
电 话:0531-51788655
邮 箱:sd87198607@163.com
附件: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24〕3号)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责任分工表
3.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信息统计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