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4-004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时间: | 2024-06-21 | 有效性: |
2024-06-21 16:44:10 |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34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鲁牧办字〔2024〕19号
李广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宠物饲养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宠物概念极为宽泛,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界定,实际工作中宠物饲养管理涉及诸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组织犬只狂犬病免疫和产地检疫工作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压实免疫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加强动物检疫管理。2023年农业农村部修订了包括犬只在内的21个品种的动物检疫规程。我局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犬只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程序、判定标准等,切实做好犬只检疫工作,积极推行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提升审批效率。
三、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2023年我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省1578家动物诊疗机构开展清理整顿和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业化、诊疗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的四化目标,全面提升了全省动物诊疗水平,更好的为犬只提供诊疗、免疫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充分利用新媒体、门户网站、巡查宣讲以及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动物疫病防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宣传和培训,营造浓厚氛围,提高饲养单位和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及守法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立足我局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范宠物饲养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犬只饲养者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组织做好犬只检疫,为推动宠物经济健康发展贡献部门力量。
感谢您对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关心支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