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4-004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时间: 2024-06-07 有效性: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387号代表建议(《关于研究出台我省“伴侣动物饲养及管理条例”的建议》)的答复
2024-06-07 15:21:48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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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38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鲁牧办字〔2024〕9号     


秦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研究出台我省“伴侣动物饲养及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单位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就所提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近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畜牧兽医部门主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免疫诊疗服务。制定《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批准设立1609家动物诊疗机构,为城市伴侣动物提供免疫、诊疗服务。部分地市通过“免疫大篷车”“服务直通车”等方式深入村庄、集市,为农村犬猫等主要伴侣动物提供现场免疫、诊疗服务,筑牢伴侣动物免疫屏障;二是规范犬猫产地检疫。组织开展犬猫产地检疫技术培训,要求官方兽医严格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范围及对象、程序、判定标准,开展犬猫产地检疫,经依法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检疫证明。今年以来,我省共检疫犬猫5625只(次);三是强化宣传引导。组织各地充分利用新媒体、门户网站、巡查宣讲以及赶大集、进社区、进校园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伴侣动物疫病防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宣传和培训力度,切实落实犬只等伴侣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广大群众守法和生物安全防护意识。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配合公安等伴侣动物主管部门做好“伴侣动物饲养及管理条例”的制定及前期调研工作;二是为进一步规范犬只免疫工作,组织各地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点,并向全社会公布;三是指导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检疫规程要求,做好犬猫等伴侣动物的产地检疫;四是强化普法宣传,开展宣传文明养宠、人畜共患病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伴侣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守法责任意识。

感谢您对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关心支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