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4-00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时间: | 2024-08-22 | 有效性: |
2024-08-22 16:15:52 |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02066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鲁牧办字〔2024〕21号
朱希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死亡宠物处置办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害化处理宣传方面
近年来,我局充分利用新媒体、门户网站、巡回宣讲以及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以动物诊疗场所为重点,大力宣传病死及病害宠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提升群众动物防疫意识。同时,加强监督巡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尸体等违法行为,以案释法,加大反面典型曝光力度,防范因不按规定处置动物尸体而导致的疫病传播风险。
二、关于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法规
关于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县、乡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水域、城市公共场所、乡村等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和溯源调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明确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建立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近年来,我省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建立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截至目前,已建成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70家、暂存点541个,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可以为宠物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四、关于宠物殡葬服务实施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版)》第二条“…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发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有关规定,宠物不在畜禽范围之内。宠物领域涉及公安、野生动物保护、畜牧、环保、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目前在国内尚无明确的政策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也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在此境况下,宠物虽不在我们监管范围之内,但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防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我局将立足自身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服务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
感谢您对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关心支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