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11- 26 09: 15: 30 | 来源: 省局政法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1月25日,我局在政务网站上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11月25日17时,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7条。我局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对《裁量权基准》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一、“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中未提供违法依据,现补充违法依据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对应的适用条件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表述错误,修改为“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引起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一般处罚”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为“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为“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不连续。现将“一般处罚”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为“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四、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原裁量阶次中“从轻处罚”对应适用条件为“逾期改正不到位的”,“一般处罚”对应适用条件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两者适用条件区分度不明确,合并为一个裁量阶次。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