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5-001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25-03-17 | 有效性: |
2025- 03- 17 11: 25: 47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山东省输入易感动物隔离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几年来运行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随时间推移和实际情况的诸多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无法精准适应新的动物防疫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紧密结合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维持运行的实际情况与经验,2025年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在通过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输入易感动物及其隔离场所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动物防疫局面,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持续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鲁牧动卫发〔2021〕2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输入无疫区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应当到指定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隔离后需要转运的,经检疫合格,由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隔离后不需要转运的,经检疫合格,可直接混群。检疫不合格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主要内容
修订的《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修订如下:
(一)调整临时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求。对本场隔离非种用、乳用动物的临时隔离场所,要求具备良好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再要求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调整输入易感动物隔离期。猪、牛、羊等大中型动物隔离期由45天调整为30天。
(三)调整隔离检疫程序表述。将隔离检疫程序表述与《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统一,明确隔离后不需要转运的,经检疫合格,可直接混群。
(四)档案记录要求。简化记录表格,将《动物隔离场所隔离检疫饲养记录表》、《输入易感动物隔离检疫总结报告》合并为《输入易感动物隔离检疫记录表》;强化动物隔离场所主体责任,增加其做好动物隔离相关记录的要求。
四、施行日期的说明
修订《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