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5-00307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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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5-29 | 发布日期: | 2025-05-29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统一编号: | SDPR-2025-0490002 |
标 题: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牧动卫中心字〔2025〕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
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牧动卫中心字〔2025〕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0〕5号)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25年7月5日期满后继续施行,长期有效。
通知中依据的《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99号)修改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36号)。
在继续施行期间,该通知涉及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农财发〔2016〕12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36号)等依据文件如有修改,从其规定。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文件登记号为:SDPR-2025-0490002。
附件:《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5月29日
附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管理,规范考试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农财发〔2016〕1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36号)精神,现就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标准为:兽医全科类综合知识考试(含4科,分别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每人每科51元;兽医水生动物类综合知识考试(含4科,分别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每人每科60元;临床技能科目考试由于暂未实施,收费标准暂不确定。
二、我省向农业农村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上缴的考务费标准为:兽医全科类综合知识考试(含4科,分别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每人每科11元;兽医水生动物类综合知识考试(含4科,分别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科目考试由于暂未实施,收费标准暂不确定。
三、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用于我省组织考试所产生的考务培训、保密、考务、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差旅费、劳务费等支出。
四、本通知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