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5-003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时间: | 2025-07-04 | 有效性: |
| 2025- 07- 04 16: 52: 47 | 来源: 省局动卫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现将《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31日起正式施行,几年来运行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随时间推移和实际情况的诸多变化,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无法精准适应新的动物防疫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紧密结合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维持运行的实际情况与经验,2025年适时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管理规定》。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6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对动物产品相关要求。对进入我省的动物产品,取消申请手续和检查站检查环节。(修订原因:国家对动物产品检疫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整,动物产品分销不在换发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二)调整申请材料要求。用于继续饲养的输入易感动物,需提供输出地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偶蹄动物:口蹄疫;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输入易感动物用于屠宰的,需提供输出地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规定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病原学检测报告)。(修订原因:根据近年来实际运行情况,从便民角度出发兼顾动物疫病防控要求,输入易感动物用于屠宰的,不在同时要求提供输出地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规定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两者取其一即可。)
(三)调整申请审查时间。输入易感动物申请的审查时间由3个工作日内改为3日内。(修订原因:与动物检疫的提前申报的时间表述一致。)
(四)减少纸质材料。不再要求承运人携带《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准予输入(过境)易感动物通知单》、动物检疫证明和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仅要求提供《通知单》和动物检疫证明的二维码信息。(修订原因:对系统进行了优化提升。)
(五)档案记录要求。简化记录表格,取消《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汇总表》和《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产品汇总表》,第五条易感动物进入无疫区满足的条件(除第四款外)改为自我承诺。(修订原因:简化表格,推行自我承诺制度。)
四、起草过程
(一)前期评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全省无疫区建设工作实际,2025年6月,我局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及专家对《规定》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起草了《规定》初稿。
1.合法性。《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调整内容进行的调整。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合法的。
2.合理性。《规定》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输入易感动物的管理工作,对相关要求和表格进行了优化,并征求了各方意见建议。因此,《规定》的制定过程和内容是合理的。
3.可行性。《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实事求是和服务企业为宗旨,能够更好地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动物防疫局面,切合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兼顾监督管理和便民服务要求,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持续了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征求意见。先后征求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卫中心有关专家,以及各有关处室、单位意见,根据意见进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7月4日至8月3日在我局政务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通过公文系统征求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建议。
五、施行期限的说明
修订的《规定》长期有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