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第一批)
2025- 09- 22 10: 12: 52 来源: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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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强化警示教育,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培训领域的典型案例:

一、培训“走形式”类案例

1.2025年4月7日,聊城市冠县应急局对冠县某轴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员工闫某某2025年2月25日未经三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冠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25年4月8日,济南市槐荫区应急局对山东某应急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档案造假等问题。槐荫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培训机构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3.2025年4月11日,聊城市冠县应急局对冠县某喷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组织制定2025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冠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媒体关注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试乱象案例

根据媒体曝光线索:山东济宁的一家机构承诺办理低压电工证,培训一天就能参加考试,且包通过。省应急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督办,指导济宁市对涉事机构开展调查。经查,涉事机构不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以“培训、考试包过”等为噱头,招揽学员送往本地或者外省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取证培训,收取中介费谋利。

济宁市应急局对本地涉及的2家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核查,发现存在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未按培训大纲施训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罚。对涉及外省(市)的培训机构违规招生情况,及时移交问题线索,相关省(市)对涉及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

三、无证上岗类案例

1.2025年1月14日,济宁市应急局根据“济宁市化工和危化品企业监管平台”网上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对金乡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该公司视频监控系统查阅烟花爆竹搬运作业情况时,发现2025年1月13日,该公司员工毕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烟花搬运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25年3月,东营市应急局对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查阅监控视频发现该企业员工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2025年4月15日,威海市应急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威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现场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高某、姜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激光切割作业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4.2025年5月5日,滨州市滨城区应急局对滨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丁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滨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2025年5月7日,菏泽市东明县应急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山东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经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明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6.2025年5月29日,潍坊市潍城区应急局对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傅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潍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7.2025年6月4日,德州市德城区应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德州某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经查,该企业员工肖某某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德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