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6-00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1-02 有效性:

部门解读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6- 01- 02 14: 18: 24 来源: 省局政法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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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平公正执法,省畜牧局组织对《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行了系统修订,形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2023版《裁量权基准》出台以来,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动、基层执法需求变化和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不断加强,《裁量权基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行政执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一是法律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如:新修订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内容发生一定变化,裁量权基准必须与最新的法律法规保持同步。二是基层执法在适用裁量权基准方面存在问题。有的执法单位反映,部分裁量基准存在操作性不强、标准不够细化、表述不严谨等问题,给基层执法造成一定困扰。三是各级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高度重视,对行政执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明确界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避免执法的畸轻畸重。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务实管用原则,广泛征求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逐条论证,确保修订成果合法、合理、可行。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情况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原有252项,修订后增加9项、删除9项、合并吸收20项,最终保留232项。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是对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等内容进行修订,共修订138项。例如,对违法行为的修订:将“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饲草草种的”修订为“生产、经营假饲草草种的”,违法行为表述中不应出现违反的法律名称,避免与违法依据重复;对法律依据的修订: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原版中未提供违法依据,现补充违法依据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裁量阶次的修订: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原裁量阶次中“从轻处罚”对应适用条件为“逾期改正不到位的”,“一般处罚”对应适用条件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两者适用条件区分度不明确,合并为一个裁量阶次;对适用条件的修订: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原裁量阶次中“一般处罚”对应的适用条件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对应的适用条件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不应涉及刑法裁量内容。“一般处罚”对应的适用条件修订为“违法生鲜乳数量2吨以下”,“从重处罚” 对应的适用条件为“违法生鲜乳数量2吨以上”;对处罚裁量标准的修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原“一般处罚”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为“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为“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不连续。现将“一般处罚”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为“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错误表述的修订:对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对应的适用条件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表述错误,修改为“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引起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是对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属于同一条款,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相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共计修订29项,合并为9项。如:将“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合并为“未按照规定落实进出场、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和相关检测等要求的 ”

三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调整,共计修订了32项。如:根据2024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97号)修订内容,修改了20项行政处罚;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废止,删除了2项行政处罚;根据2024年《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内容,增加了3项行政处罚。

四是因法律依据适用问题删除6项。例如:对法律依据为《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裁量基准进行了删除。

(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修订情况

依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农业农村部第1号令),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进行了修订。

(三)《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修订情况

根据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再开展联合检查。

三、实施意义

《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发布实施,是省畜牧局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系统梳理、科学细化、动态更新裁量标准,将进一步增强执法统一性,减少自由裁量随意性;提升基层可操作性,减轻一线执法负担;强化企业合规预期,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推动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于2026年1月1日印发,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2023年版同时废止。全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各项裁量标准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