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报告编制规范》的通知
2026- 04- 28 10: 55: 16 来源: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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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报告编制规范》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编制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报告编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17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报告编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编制,提升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人员伤亡事故举报核查报告的编制指导。

1.3 基本要求

各级有关部门接到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人员伤亡事故的举报,除因信息缺失、需要补充等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均应当组织核查。核查完成后须编制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编制应当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内容完整、表述规范、格式准确,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通过现场核查、谈话问询、证据调取等方式,准确定性事故谎报、瞒报行为,客观表述人员伤亡情况、事发经过、事故报告情况,科学界定核查结论,并提出合理建议,确保核查工作经得起检验审查。

第二章  核查报告要素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导语、举报反映事项、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工作建议及附件等核心要素,并结合实际调整。

2.1 导语

简要阐述核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核查时间、核查单位、被核查单位、核查内容(如涉嫌瞒报X人死亡等)以及是否属实情形(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

2.2 举报反映事项

翔实表述举报事项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报时间、举报渠道(网络平台/电话/来信/来访等)、实名或者匿名情况、举报内容等。

2.3 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2.3.1 现场核查情况

2.3.1.1 涉事单位情况

客观描述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单位性质等情况,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涉及多个单位的,需表述各单位之间关系,必要时可附涉事单位平面图等,并结合实际调整。

2.3.1.2 涉事项目(构建筑物/车间/装置等)情况

客观描述涉事构建筑物、车间或者装置等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许可审批情况,涉及的工艺流程、产品及原料、两重点一重大等情况,关键产品和原料的理化特性需加脚注说明,必要时可附工艺流程图、设施设备图等,并结合实际调整。

2.3.1.3 事故现场情况

准确反映事故现场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现场破坏范围与程度、伤亡人员事发位置与姿态、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等。事故现场已改变或者灭失的,应当组织现场目击证人,尽可能还原事发时基本情况,详细记录痕迹、物证分布,形成现场勘验笔录,并附现场照片或者平面示意图等。

2.3.1.4 其他情况

受灾害因素影响的事故,应当说明事发时环境致灾因素(如天气、地质等)及其影响分析,明确事发现场相关设备设施、构建筑物等风险抵御等级,现场采取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工程选址的合理性等情况,以及其他情况。

2.3.2 证据材料调取情况

依法全面、客观地调取事故相关证据。核查报告应当说明调取证据的来源、内容以及佐证的确凿事实,且围绕事故事实形成闭环,并从现场客观状态、作业具体行为等各层面相互支持印证,共同构成能完整还原事故发生过程、条件及背景的多维度证据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120接警记录、急救派车单、通话录音;医

疗机构出具的院前急救病历、门(急)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认定为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需县(市、区)以上公立医院或者其他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相关伤亡原因诊断材料。

公安部门:接处警记录,受理、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案件认定有关文书,户籍信息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检验鉴定报告与勘验材料等。认定为刑事案件的,应当由公安部门出具立案文书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出具正式结论。

民政部门: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明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工伤认定文书等。

消防救援机构:接警与力量出动记录、现场处置过程记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认定文书等。

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有关档案资料、生产现场作业过程与运营记录、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考勤记录与工资发放记录、体检报告等。

第三方鉴定意见:对特定设备、设施、物质等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后出具的鉴定或者检测报告等。

其他证据材料:伤亡人员家属与涉事单位签订的赔偿协议、转账记录、资金到账收据、专家意见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3.3 谈话问询情况

根据核查需要,视情应当对涉事岗位工友、参与救援人员、班组长、车间及单位有关负责人询问,逐项载明被询问人姓名、单位、职务以及与事故的关联,摘要其亲历的事发经过、职责履行、事故救援、信息报告等内容,并明确陈述用以证实或者佐证的具体事实,确保所有记录客观准确、相互印证,构成查明事故经过与辨析责任的辅助依据。

2.3.4 属地办理情况

概述事发地乡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等处置情况。包括是否接到事故报告或者群众举报,是否开展现场核查或者已启动事故调查等。

2.4 核查事实

2.4.1 伤亡人员情况

应当分类、清晰、准确地列明所有伤亡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或者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职务/工种、受伤部位、伤情程度(如重伤或者轻伤)、治疗情况、死亡时间与地点、死亡原因等。           

2.4.2 事故发生经过

客观、清晰地陈述事故发生时间、现场作业、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还原事故经过应当与证据相互印证,不做主观分析和责任推断。

2.4.3 事故善后情况

简述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在伤员救治、赔偿协商、工伤认定等方面已开展的善后处理工作。

2.4.4 事故报告及调查情况

说明事故发生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2.4.4.1 事故报告情况

概述事故发生单位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首次报告的时间、内容及方式,说明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形,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上报,明确是否已纳入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统计,续报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调整。

2.4.4.2 事故调查情况

若已启动事故调查,应当说明事故调查有关情况。包括调查组成立的请示、批复等文件及调查进展情况等。

2.5 核查结论

根据核查认定事实,综合分析明确结论。如举报属实,结论须包含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现场作业情况、初步判断的原因分析、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谎报、瞒报情形。如举报不属实,结论应当明确其符合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非生产经营活动等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的事实与依据。

2.6 工作建议

经核查属实的,明确事故调查是否提级或者挂牌督办等情况。

2.7 附件

核查报告涉及的证据材料以附件留存。附件应当编制目录,包含编号、证据来源、证据名称、份数等。

第三章  报告格式

核查报告应当按照法定公文格式编制,确保要素齐全、结构条理、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语言严谨、用词准确。报告规范格式主要包括报告名称、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报告机关署名(报告机关全称并加盖公章)及成文日期。

报告名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举报案件核查报告”的格式编写,如“关于XX市XX县(市、区)XX单位涉嫌瞒报X人死亡事故举报案件的核查报告”,报告名称用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居中排布,使用梯形或者菱形排列。报告正文的章节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具体要求,标题应当规范编号(如“一”“(一)”“1.”“(1)”),一级标题用三号黑体字,二级标题用三号楷体_GB2312,三级标题用三号仿宋_GB2312并加粗,四级标题和正文用三号仿宋_GB2312,附图名称用三号楷体_GB2312,脚注用小五号宋体字。报告统一标注页码,页码用四号宋体阿拉伯数字,位于页脚居中位置。报告页边距设置为上3.7厘米,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行距一般设置为28磅(可适当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各级有关部门在编制核查报告时,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并可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事故具体性质及情节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优化,但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