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05- 28 15: 40: 34 | 来源: 省动卫中心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关于《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维护良好动物诊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现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sd87198607@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邮编250100),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8日。
附件: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6年5月28日
附件
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 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十)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第六条 动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00㎡;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十)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十一)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第七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使用规范的病历和处方笺。
(一)病历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逐步施行电子病历、处方笺。
(二)执业兽医师在备案单位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电子签名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兽用处方经执业兽医师签名、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后有效。
(三)兽医处方由处方开具、兽药核发单位妥善保存3年以上,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5年以上。严禁出具虚假诊断报告、病历和处方。
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诊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诊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放射防护管理,在显著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识,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开展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执业活动情况,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及时准确提报机构基本信息,执业兽医备案变更信息、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做好系统信息维护。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动物诊疗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动物诊疗机构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
(四)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六条 对动物诊疗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在诊疗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病历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三)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区域与诊疗区域独立设置情况;
(四)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五)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采取的隔离措施及其条件;
(六)动物诊疗机构的病历档案保存、年度诊疗活动报告等情况;
(七)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对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动物诊疗机构内执业兽医师是否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是否在各自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否依法履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等法定义务;
(三)执业兽医师是否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电子病历、处方笺按相关要求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四)执业证书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让、出租、出借或者受让、租用、借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动物诊疗机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严禁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以及故意刁难相对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甚至抗拒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要有记录记载,建档保存。监督检查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年度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诊疗机构数量、兽医从业人员、诊疗活动、案件查处以及监管工作开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于下一年3月31日之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