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6-00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时间: | 2026-06-10 | 有效性: |
| 2026- 06- 10 15: 54: 07 | 来源: 省局畜牧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鲁牧畜发〔2026〕3号
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6年6月10日
山东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
为完善生猪逆周期调控机制,提高调控工作的精准性,促进市场供需更加适配,结合我省生猪生产实际和前期调控工作实践,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调控工作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要求,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原则,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明确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场,按照“长期调母猪,中期调仔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思路,健全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政策协同,促进生猪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产业发展。
一、调控目标
以2025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综合国家分配我省产能调控任务和全省实际,设定全省能繁母猪保有量稳定在248万头左右。根据2025年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我省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省规模猪场(年出栏500头以上)保有量稳定在1.05万个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分解下达产能调控目标
以2025年末各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数量为基数,结合调控目标和各市近年发展实际,将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分解至各市(见附件)。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分类采取调控措施。全省和各市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3%区间,含92%和103%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原则上不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或88%-92%区间,含88%和106%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推动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一是强化监测预警。加密调度频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理性调减产能。二是指导调减产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窗口指导,督促大型生猪养殖企业作出产能调减承诺,推动生猪产能调控场落实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产能调减措施。三是及时发出预警函。省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幅较大的市下发预警函,压实控产措施。各市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区间)。一是强化监测预警。加密调度频次,多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强化市场预期引导。二是指导增加产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科学指导,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及时发出预警函。省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发出预警函,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产能。各市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或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进一步压实各市责任,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省行业主管部门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发出预警函,全面强化各项产能调减措施,督促指导全行业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暂缓补栏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省行业主管部门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发出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生产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三)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推进养殖场户赋码和备案管理工作,对全省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全数备案,动态监测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全省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1.05万个以上。各市应保持辖区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
(四)建立产能分级联动调控机制
农业农村部将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省里将年设计出栏0.5-1万头规模猪场和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纳入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每年2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国家级与省级调控场名单。各市可结合实际,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产能调控场可按相关规定优先享受生猪产业支持政策;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将其及时移出产能调控场名单。
(五)强化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
对大型猪企加强窗口指导和经营风险动态预警。农业农村部将能繁母猪存栏总量10万头以上的大型集团养殖企业纳入全国生猪产能综合调控监测名单。省里将能繁母猪存栏量3万头以上的大型集团养殖企业、生猪年出栏数量80万头以上的合作放养龙头企业,纳入全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监测名单。对监测名单上的企业实行年度生产备案管理和月度生产情况调度,健全跟踪问效和激励约束机制。注重逆周期调节,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通过调整母猪配种和淘汰计划、调整仔猪补栏计划及调节育肥猪出栏体重等方式,综合调控生猪上市量和猪肉供应量,稳定市场价格。
(六)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地方猪品种资源保护,实施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规范种猪生产经营,夯实生猪良种基础。引导有意愿的中小场户转向莱芜猪、枣庄黑盖猪、里岔黑猪等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养殖,提高差异化竞争力、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指导规范生猪合作放养,推广专业育仔等高效模式。深入实施养殖业节粮行动,优化饲料配方,大力推广低蛋白日粮、生猪精准饲喂技术。支持建设标准化适度规模生态家庭猪场,促进粪污利用、农牧循环发展。优化养殖屠宰布局,推行就地就近屠宰,支持发展猪肉精深加工、预制菜、功能食品,培育高端品牌。
(七)适时做好异常情况调控
当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仔猪销售价格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变化等情况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全省国家级和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应符合最低数量标准,省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测和帮扶指导,促进种猪核心群保有量维持稳定。当种猪核心种群数量低于最低标准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市应结合实际修订细化本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并视情况将调控指标任务合理分解落实。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应重点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得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街道)、村。
(二)加强生产指导。省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向各市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数据监测情况,合理指导产能调控。强化饲料、检疫、屠宰、流通数据交叉验证,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加强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保障生猪生产稳定。
(三)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央部委有关安排,省有关部门单位将加大冻猪肉储备调节力度,进一步丰富产能调控手段,形成调控合力,推动供需更加适配。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参加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试点工作,在生猪产能大幅减少时,加大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对符合条件养殖场户的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各市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