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6-002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时间: | 2026-07-02 | 有效性: |
| 2026- 07- 02 11: 11: 23 | 来源: 省局动卫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饲养犬只防疫管理,降低疫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犬只防疫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狂犬病等重要人畜共患病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住公共卫生底线的关键举措。
狂犬病作为一种急性、致命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一旦发病,致死率近100%。据世界卫生组织(WOAH)数据统计,亚洲是狂犬病流行最严重的地区,每年约有35000人死于狂犬病,且绝大部分人类感染病例由家养犬传播病毒引发。我国是狂犬病流行的重灾区,狂犬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二位。我省是狂犬病流行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历史上出现3次较大规模流行,1989年之后疫情逐年下降,呈散状发生,至2020年无病例报告,2024年后连续上升,创下近年新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居民饲养犬只数量大幅增长。据《2026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2025年全国城镇宠物犬数量为5343万只,我省宠物犬数量已超800万只。养犬行为日趋普遍,由此引发的公共卫生风险等逐年增多,犬只防疫管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挑战,诸如城乡养犬仍存在散养失管、未实施免疫、违规遛犬、流浪犬无序流动等突出问题,存在严重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因此我省亟需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犬只免疫、疫病报告、检疫、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规定,着力构建犬只防疫管理长效机制,切实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犬只防疫管理责任体系(第一至六条)
《办法》确立了“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防疫方针,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地区防疫管理、组织协调流浪犬控制和处置的责任。厘清了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责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支撑责任。强调压实了饲养、运输、诊疗等单位及个人的防疫主体责任。
(二)规范了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第七至十四条)
《办法》规定了饲养犬只必须定期到指定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明确了免疫点的设置条件:至少1名执业兽医师或备案乡村兽医、合格疫苗、满足储存接种需求的设施设备、独立免疫区域、配套管理制度等。规定了免疫点审核、认定和公布,以及免疫档案管理。
(三)强化了日常防疫措施(第十五、十六条)
要求饲养、运输单位和个人定期对养殖环境、圈舍、运输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从源头降低疫病传播风险。规定了犬只疫病报告、处置要求,发现疑似或者感染狂犬病犬只务必第一时间报告、处置,任何人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四)明确了犬只检疫申报程序(第十七至二十条)
规定了出售、运输犬只前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免疫证明和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明确了官方兽医的检疫程序和标准。建立了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确认公布制度,强化了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五)明确了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要求(第二十一条)
要求对死亡犬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弃置。饲养、运输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专业场所处理。
三、施行日期的说明
《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