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6-003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时间: | 2026-08-11 | 有效性: |
| 2026- 08- 11 11: 06: 21 | 来源: 省动卫中心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为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省修订了《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现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实施五年来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准入、日常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有效规范了动物诊疗执业行为,筑牢了公共卫生安全防线。但随着法治体系更新和行业发展,原《制度》逐渐显现不适应之处,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一是法律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内容发生一定变化,原《制度》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相匹配。二是我省动物诊疗行业规模持续扩张,全省动物诊疗机构超2100家,备案执业兽医师近7000名,诊疗业务类型不断丰富,放射设备使用、医疗废弃物处置、电子病历处方等新场景不断出现,这些都对动物诊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机构改革后,监管部门职能发生调整,原“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能调整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原《制度》监管主体表述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采用条文形式,共2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调整监管主体表述。将“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契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厘清属地监管责任主体。
二是细化动物诊疗机构准入条件。新《办法》将动物诊所、动物医院条件分开设置。动物诊所新增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染疫动物隔离设施、手术室及手术设备要求;动物医院在诊所基础上,增加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配置要求。同时延续原有面积、选址距离、独立出入口等硬性准入标准,进一步压实机构硬件基础,降低诊疗活动生物安全风险。
三是规范病历与处方。新增专条要求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使用规范的病历与处方,重点强调处方的开具条件及保存时效。逐步施行电子病历、处方笺。
四是强化生物安全与风险防控。新增放射性诊疗设备管理条款,明确使用放射设备须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落实警示标识、人员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等要求。细化诊疗废弃物管理,明确废弃物登记台账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严禁随意丢弃废弃物、直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水。
五是改革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删除原《制度》中县级不低于80%、市级不低于20%的年度随机抽查硬性比例,不再设置固定检查频次指标,转为依托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开展信息化监管,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报送,明晰对动物诊疗许可、动物诊疗活动及兽医从业人员的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将监督检查记录由至少保存3年调整为至少保存2年。
三、施行日期的说明
新《办法》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