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09-0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时间: | 2009-01-23 | 有效性: |
| 2009- 01- 23 10: 11: 48 | 来源: 省局畜牧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的通知
鲁牧畜科发[2009]5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承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的监管职能,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奶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一)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继续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发放张贴明白纸、进行现场宣传讲授、培植推广守法典型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和《办法》的宣传力度,使辖区内奶畜生产、生鲜乳收购、饲料兽药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树立起第一责任人的观念,为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搞好法规学习培训。省、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在搞好内部集中学习讨论、熟悉有关法规规章内容要求、明确执法监管任务措施的基础上,2009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培训。通过分级培训,使执法人员掌握法律规定、设立条件、执法程序、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多形式培训,使生鲜乳生产收购者掌握开办条件、办证程序、日常管理、质量报告等方面的内容,为生鲜乳执法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奶畜养殖管理,规范生鲜乳生产
(三)组织奶畜养殖场区备案。各地要在积极扶持散养奶畜向规模养殖场区集中,大力引导现有奶畜养殖场区完善生产条件的同时,着力推动奶畜养殖场区备案工作。养殖场区开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提交备案表,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登记备案工作;养殖场区备案的宣传发动、引导督促工作由奶畜养殖场区分工监管人员负责,2009年上半年实现应备尽备的目标。备案表格式以鲁牧生字〔2007〕37号文件“附件1”为准执行。
(四)引导建立奶畜养殖档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明确分工、分片负责”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督促引导、统一格式、实地指导等措施,促使奶畜规模养殖场在2009年上半年、奶畜养殖小区在2009年底,全部建立起养殖档案,按《条例》规定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并做好档案保存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信息联网,统一收集、储存、分析养殖信息,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加强奶畜养殖日常监管服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明确承担执法和服务的机构人员,组织开展对奶畜养殖中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非添加物的使用监控,对奶畜健康、防疫免疫、病畜和污物处理的监管,对生鲜乳生产设施设备消毒、人员健康状况监督;组织实施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通过监管与服务的结合,不断提高奶畜养殖水平。
三、加强奶站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收购经营
(六)制定实施奶站建设规划。各县(市、区)特别是奶牛养殖大县,要根据省、市奶站布局规划,统筹奶业发展和奶站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奶站发展布局规划,并在2009年3月底前报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实施。要积极与乳品加工企业及其他奶站兴办主体协商,采取政策扶持、法律规范、示范引导、服务支持等措施,把任务落实到具体场厂(社)。力争到2009年底完成取消不合格奶站、落实新建奶站主体、减少并逐步消除“一站多供”、“多级倒卖”现象的任务。
(七)严格落实奶站开办条件。生鲜乳收购站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应符合规划布局科学、设施设备齐全、环境卫生达标、从业人员健康、规章制度健全的条件。目前的工作重点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引导扶持、典型示范等多种措施,完善收购经营条件,推动奶站主体转换,力争在2009年底前实现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条件合格、主体规范、持证经营的目标。
(八)规范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奶畜养殖场凭备案表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乳制品生产企业、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按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工商登记的奶站开办主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在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或通知说明不予发证理由。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一个月内,要逐级完成向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奶站开办申请书和现场验收核查表格式详见附件1、2。发证奶站的备案按照鲁牧畜科发[2008]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加强奶站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在明确奶站监管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执法监管责任制,把设施设备运行清洁、落实禁收生鲜乳规定、生鲜乳日常检测、购销合同签订执行、购销检测记录等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监督管理要实现制度化经常化,明确监管人员定期巡回、运营情况评估、重大事故报告等方面的职责,并确保落实到位。对质量安全隐患多、购销运行不规范、制度记录不健全的奶站,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必要时停止收购活动直至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四、加强鲜乳运输监管,规范鲜乳交接行为
(十)加快车辆准运证明发放。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方可开展运奶业务。符合条件的生鲜乳运输车辆,由所有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附件3),受理单位在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颁发《生鲜乳准运证》或通知说明不予发证理由。生鲜乳准运证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10日前重新申领。各县(市、区)要在摸清生鲜乳运输车辆底数、培训验车专业人员的同时,加快生鲜乳准运证的发放进程,2009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生鲜乳准运证发放工作。
(十一)落实生鲜乳交接单制度。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以农业部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为准,具体印制发放由各市自行确定。生鲜乳交接单必须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生鲜乳交接单管理要与奶站特别是生鲜乳运输车辆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交接单的实施和查验,随时了解车辆服务的奶站、车辆押运员、车辆运输供应的加工厂等有关情况,彻底杜绝运输过程掺杂使假行为。
(十二)加强生鲜乳运输监管。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运输车辆所有者、乳品加工企业的指导培训,增强实施车辆准运和交接单制度的自觉性,把法规对生鲜乳管理的规定尽快落到实处。要把生鲜乳运输作为奶站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执法监管人员的日常监督范围,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情况、运输货物情况、生鲜乳交接单实施情况、驾驶员押运员健康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勘验,确保生鲜乳运输高效规范运行。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管条件
(十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相适应的执法队伍,是摆在畜牧部门面前的一件大事。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目前现有的条件下,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理顺管理和执法机构设置,建立相应的执法队伍;暂时无法规范的也要搞好内部调剂,指定具体负责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必要的执法条件手段。要规定执法人员的具体职责、监督管理范围、执法实施要求,建立起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效果要跟踪评价,建立起严格的执法追究制度。
(十四)完善质量监测体系。要抓住当前国家加大投资的机遇,加快建设完善省、市、县级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设施设备,确保能力与任务相适应。各地要积极协调落实检测经费,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结合县级检测机构设施的建设,逐步开展第三方检测。到2011年,基本建立起以奶站自检为基础,畜牧部门三级检测为主体,社会其它检测相补充的生鲜乳质量检测体系。
(十五)强化社会公开监督。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要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省局将发文并在山东畜牧网公布省及各市的举报联系方式,各市、县(市、区)也要尽快予以公布;对生鲜乳生产经营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要及时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部门通报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实行“黑名单”制度提供支持。
附件:1.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书
2.生鲜乳收购站现场验收核查表
3.生鲜乳运输申请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