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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出台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政策

2013-05-20访问次数:字号:[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政办字〔20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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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生产的影响,维护家禽养殖、加工、经营、消费者的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家禽养殖进行补贴。以2013年3月31日存栏数为准,财政按每只种禽5元标准对父母代种禽场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商品家禽养殖场由各区(市)政府自行研究制定补贴政策。
  二、支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对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加工储藏家禽产品每吨给予100元补贴,由省、市、区(市)财政按比例承担。
  三、减轻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负担。在此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四、加大家禽产品消费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肉鸡企业、新闻媒体,集中宣传肉鸡安全状况、鸡肉营养特点、高温烹饪烹调方法等,引导居民增加禽产品消费,促进家禽生产恢复。
  各区(市)政府要参照市里政策,尽快研究出台具体支持措施,确保全市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