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0-009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20-04-03 | 有效性: |
2020- 04- 03 11: 25: 34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一、政策背景和决策依据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1269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等法规、规范
二、出台目的
一是进一步落实屠宰法规的需要。我省是生猪养殖大省,也是生猪屠宰大省。据统计,2019年全省共有生猪屠宰企业319家,生猪屠宰量2600万头,产量300万吨,位居全国前列。猪肉消费占居民肉食消费的比重64%左右。但随着人民群众消费能力提升,和猪肉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存在,肉品消费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任务长期艰巨。近期出台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由于篇幅所限,只对生猪屠宰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对行政审批、资格条件未进行细化。出台《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是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准入门槛、细化生猪屠宰管理制度、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提高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和水平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始终把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清理、整合压点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多措并举清理整顿生猪屠宰行业,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数量从高峰期的1多万家减少到目前的319家,行业集中度大幅提高。但是,屠宰行业中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例如屠宰场点 “多、乱、小、散”并存、屠宰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代宰现象仍然普遍、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等,严重制约了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我省大部分中小规模生猪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较为落后。为从根本上消除行业积弊,必须建立全面严格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屠宰企业建厂标准、生产控制、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促进屠宰企业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推动屠宰行业与国际先进水平、技术标准接轨,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适应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目前,我省生猪屠宰行政审批职能大部分调整到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通过前期调研和摸底,各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办理生猪屠宰行政审批过程中标准和要求把握不一致,需进一步规范。因此,建议出台《办法》,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尽快将生猪的屠宰审批纳入规范化管理,明确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审批与监管的协调联动,保证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衔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一条,主要是总则(5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6条),审查发证(4条),监督管理(5条),附则(1条),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明确了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制定和指导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资格条件。一是明确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达到年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的设计能力,取得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二是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1269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等法规、规范从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屠宰要求、屠宰控制、应建立的制度、追溯体系建设等八个方面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同时落实企业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三是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供应链电子信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加强了信息化管理。四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验收材料审查、现场验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程序、时限。要求审核验收应从全省统一的屠宰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至少三名成员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关于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指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实施监督检查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二是明确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厂址、改建、扩建的,应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三是明确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被取消其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照丢失或者损毁等几种情况下变更、补办、注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程序要求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