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3-00907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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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统一编号: | SDPR-2020-0490002 |
标 题: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牧屠管发〔2020〕4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鲁牧屠管发〔2020〕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市行政审批部门,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已经2020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关于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 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农办牧〔2018〕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达到年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的设计能力,具有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工作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屠宰行业专家库。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条件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二)符合《GB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要求;
(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选址风险评估要求。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洗消点或与洗消中心签订洗消协议;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化验室、办公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
(九)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备生猪清洗装置、致昏设备、悬挂输送机、隧道式喷淋烫毛机或运河式猪体浸烫机、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设备等;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蹄、内脏存放设备,实行一猪一筐(篮、桶);
(二)有病害生猪或不合格肉品专用轨道及密闭不漏水的专用容器、运输工具;
(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四)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需签订有效合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洗消点配备清洗、消毒、烘干设备。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员,年屠宰15万头-20万头之间配备 8-15名,20万头-30万头之间配备至少16名,年屠宰规模在 30 万头以上至少配备20名;
(二)兽医卫生检验员和屠宰技术工人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统一着装,不同岗位人员配备不同颜色工作服。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生猪入场和生猪产品出场登记查验、停食静养、“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管理、屠宰车间管理、清洗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管理、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使用管理、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无害化处理、生产设备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配备网络、电脑和打印机等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章 审查发证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屠宰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
(三)地理位置图、屠宰企业各功能区平面规划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布局图;
(四)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 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和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征求省畜牧兽医局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被审查单位。
征求省畜牧兽医局意见时,应上报符合省、市设置规划的函和屠宰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包括平面规划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
第十四条 省畜牧兽医局自收到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征求意见函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市级生猪屠宰办理机构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答复情况,从全省或市级屠宰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至少3名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分(评分表样式见附件2),审核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审核验收意见作为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的主要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自收到验收意见后,提出生猪定点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编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文件执行(具体见附件3)。
第十五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相关验收材料及时报省政府(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4),省畜牧兽医局审查合格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申请录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厂址、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等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后及时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变更情况,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重新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报省政府(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省畜牧兽医局审查合格报送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被取消其定点屠宰企业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于停业后30日内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收回并注销。
第十九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省畜牧兽医局原来印发的有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条件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 日。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
申 请 表
申 请 企 业 全 称:
申 请 人 地 址:
申 请 时 间: 年 月 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制
填 写 说 明
1、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由申请企业填写并盖章,审核意见由市工作机构填写并盖章。
2、对企业审查应当客观、公正,提出的意见要具体,做出的审查结论要明确。对不符合项要注明原由和依据。
3、内容应当术语规范、准确,印章清晰。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情况表
鲁 屠宰申字(2020)第 号
单位名称(章) | 邮 编 | ||||||||
企业地址 | 工商注册 登记号 | ||||||||
法人代表 | 电 话 | 身份证号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子邮箱 | |||||||
排污许可证 编号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
投资总额 | 万元 | 屠宰设备投资 | 万元 | ||||||
占地面积 | 亩 | 屠宰车间面积 | 平方米 | ||||||
分割车间面积 | 平方米 | 冷库面积 | 平方米 | ||||||
化验室面积 | 平方米 | ||||||||
设计屠宰能力 | 万头/年 | ||||||||
申请事项 | 新建□ 迁址重建□ 原址改扩建□ | ||||||||
基本情况介绍:
| 屠宰企业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包括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屠宰车间和待宰间面积),总投资(主要包括屠宰设备投资、检验化验室设施设备投资)、经营方式、设计屠宰能力、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非洲猪瘟、理化、生化及残留等检测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情况、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方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等(可附页详细说明)。 | ||||||||
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意见 | 是否符合省政府和本市政府生猪定点设置规划,省畜牧兽医局同意设置的函号: ;是否同意建设。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
签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定点屠宰证书编号 |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
屠宰及检验检测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 类 别 | 名 称 | 型 号 | 数 量 |
屠宰设备 | ||||
检验检测设备 | ||||
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健康证编号 | 兽医卫生 检验证书编号 | 岗位职务 | 学历 |
屠宰技术工人 | |||||
肉品品质检验员 | |||||
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 |||||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 |||||
附件2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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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具体要求 | 分值 | 扣分标准 | 得 分 |
1 | (一)关键项 | 符合省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规划和市政府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置规划。 | □是 □否 | 一票否决 | |
2 | 有效期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 | □是 □否 | |||
3 | 非洲猪瘟检测自检实验室建设符合《屠宰厂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要求》(鲁牧动卫发〔2019〕9号文件附件3). | □是 □否 | |||
4 | 《生猪定点屠宰证》《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人、企业地址等信息完全一致。 | □是 □否 | |||
5 | 国家发改委《关于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规定的15万头及以上屠宰设计能力。 | □是 □否 | |||
6 |
(二)规划与布局(29分) | 厂区地理方位图、厂区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 | 3 | 少一个图扣1分。 | |
7 | 厂址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2 | 厂址没有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扣2分。 | ||
8 | 厂址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2 | 厂址未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扣2分;仅无水质检测报告的,扣1分。 | ||
9 | 厂址应在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下游,远离居民集中住宅区、幼儿园、学校和医院。 | 4 | 厂址不在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下游扣2分;不符合《GB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要求的扣2分。 | ||
10 | 企业周围建有围墙。 | 1 | 企业周围没有围墙的扣1分。 | ||
11 |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并有物理隔离;运送活猪与产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 5 | 生产区与生活区没有物理隔离的,扣2分;运送活猪与成品出厂共用一个大门扣2分,厂内共用一个通道的扣1分。 | ||
12 | 厂区主要通道及场地硬化,路面平整、厂区卫生干净。 | 1 | 厂区达不到主要通道及场地硬化,路面平整、厂区卫生干净要求的,扣1分。 | ||
13 | 厂区运输生猪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 1 | 厂区运输生猪车辆出入口处没有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消毒池的,扣1分。 | ||
14 | 厂区应设有生猪和生猪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和设施。 | 1 | 未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的,,扣0.5分;未配备设施设备的,扣0.5分。 | ||
15 | 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分开;车间入口设有生产人员的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其设施和布局符合要求。 | 3 |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没有分开的扣1分;车间入口没有生产人员的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扣1分;设施和布局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
16 | 有待宰间、隔离间、急宰室、兽医卫生检验室、消毒药品存放室等。 | 1 | 待宰间、隔离间、急宰室、兽医卫生检验室、消毒药品存放室等,少1间扣0.5分。 | ||
17 |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 1 | |||
18 | 待宰间建筑面积应与设计屠宰规模相适应,按照 0.8 ㎡/头计算,建筑面积应在350㎡以上;隔离间建筑面积不少于5㎡。 | 2 | 每一个车间的建筑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 ||
19 |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应与设计屠宰规模相适应,按照 2 ㎡/头计算,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应在800㎡以上,净高不低于5米。 | 2 |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 ||
20 |
(三)设施设备(28分) | 急宰间、屠宰车间分别设置冷、热水管;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位置配有洗手及消毒、干手设施,洗手设施采用非手动式开关。 | 2 | 急宰间、屠宰车间未设置冷、热水管的扣1分;未配备洗手及消毒、干手设施、未使用非手动式开关的扣1分。 | |
21 | 清洗用热水温度不低于40℃,刀具消毒用热水不低于82℃,且配备温度指示计。 | 2 | 清洗和消毒热水低于温度的,扣1分;没有温度指示计的,扣1分。 | ||
22 | 生猪接收区设有卸猪站台、赶猪道等设施;赶猪道宽1.5米以上。 | 2 | 生猪接收区没有设卸猪站台、赶猪道等设施的扣1分;赶猪道达不到宽1.5米以上的扣1分。 | ||
23 | 屠宰车间有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检疫室等区域。 | 2 | 屠宰车间没有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检疫室的,少一个扣0.5分。 | ||
24 | 车间地面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表面无裂缝、无积水。 | 2 | 车间地面没有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材料的扣1分,有裂缝、有积水的,扣1分。 | ||
25 |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采用防水、可冲洗的材料,墙裙应贴不低于2米的浅色瓷砖。 | 1 |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达不到2米且不符合浅色瓷砖要求的,扣1分。 | ||
26 | 门窗采用密闭性好、不变形、防锈蚀的材料制作;车间内窗台面应向下倾斜45°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 1 | 门窗不符合密闭性好、不变形、防锈蚀的要求且内窗台面没有向下倾斜45°或不采用无窗台构造的,扣1分。 | ||
27 | 配备生猪清洗装置、致昏器、悬挂输送机、隧道式喷淋烫毛机或运河式猪体浸烫机、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设备(桥式除外)等;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蹄、内脏存放设备,实行一猪一筐(篮、桶)。 | 5 | 没有配备猪屠体清洗装置、电致昏器、悬挂输送机、隧道式喷淋烫毛机或运河式猪体浸烫机、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设备等少一个扣1分。 | ||
28 | 有人员、车辆、刀器具、容器等的消毒设施,有检验设备(显微镜及制片染色器具等),检验设备定期校准鉴定,并处于良好状态。 | 2 | 没有消毒设施的,扣1分;没有检验设备且不能正常运转的扣1分。 | ||
29 | 专门用于肉品品质检验电子出证设施设备,即配备互联网、电脑和针式打印机。 | 4 | 没有专门用于肉品品质检验电子出证设施设备的,扣4分;设施设备少一项,扣1分。 | ||
30 | 配备品质检验验讫滚章(激光灼刻)和印章。 | 1 | 每缺一项扣 0.5分。 | ||
31 | 有监控设备且正常运转,对入场查验、待宰静养、检疫检验和产品出场等关键环节实时监控。 | 4 | 屠宰场未配备监控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扣1分;没有对关键环节实时监控的,少一个扣0.5分。 | ||
32 | (四)机构与人员(10分) |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年屠宰规模在 15万头-20 万头之间至少配备 8-15 名,年屠宰规模在 20 万头-30万头之间配备 16名以上,年屠宰规模在 30 万头以上配备 20名以上。 | 4 | 根据规模每少1/3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扣2分;未配备的,扣4分。 | |
33 | 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与从事的管理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应具有从事屠宰生产或质量管理三年以上的经历。 | 1 | 负责人未能提供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扣0.5分;未具有从事管理经历的,扣0.5分。 | ||
34 |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与从事的管理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应具有从事屠宰生产或质量管理三年以上的经历。 | 1 | 负责人未能提供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扣0.5分;未具有从事管理经历的,扣0.5分。 | ||
35 | 兽医卫生检验员和屠宰工人统一着装,不同岗位人员配备不同颜色工作服。 | 2 | 工作衣帽未区分颜色的扣1分,未配备统一工作衣、帽、靴的,扣2分。 | ||
36 |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工人和兽医卫生检验员,并签订劳动合同,持有一年内有效健康证明。 | 2 | 每一人无健康证明的扣1分;每一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扣0.5分。 | ||
37 | 、
(五)屠宰工艺(12分) |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应按冲淋、致昏、刺杀放血、烫毛(剥皮)、编号、开膛、去内脏、清洗、去头、去蹄尾、摘三腺、劈(锯)半、修整、分级的工序设置。 | 3 | 没有按照冲淋、致昏、刺杀放血、烫毛(剥皮)、编号、开膛、去内脏、清洗、去头、去蹄尾、摘三腺、劈(锯)半、修整、分级的工序设置的扣3分 | |
38 | 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 | 1 | 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没有标明工艺流程图的,扣1分。 | ||
39 | 屠宰生产线应设置头体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等工序岗位。 | 4 | 工序岗位设置少一个,扣1分。 | ||
40 | 肉品品质检验是否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 4 | 没有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的扣3分;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没有进行修割的扣1分。 | ||
41 | (六)制度建设(8分) | 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相关规程和安全生产档案;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液氨泄露等风险隐患排查、事故苗头整改情况记录表。 | 2 | 没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规程、档案资料的少一项扣0.5分。 | |
42 | 有肉品品质检验记录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统计监测制度并上墙。 | 4 | 各项制度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43 | 有生猪进企业验收和宰前检验、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生猪产品出企业和厂区卫生消毒记录台账等八本台账和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交接单,每本台账单独制作装订成册。 | 2 | 八本台账每缺少一本的扣0.5分;未装订成册的扣1分。 | ||
44 | 生猪运输车辆应有防渗漏措施并经过备案。 | 2 | 运输车辆没有防渗漏措施的扣1分,没有备案扣1分 | ||
45 | 运输片猪肉应使用封闭和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 2 | 运输片猪肉没有使用封闭和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扣2分。 | ||
46 | (七)无害化处理及运输车辆(6分) | 有与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有效合同,并且具有病害动物和病害产品暂存设备和暂存间。 | 1 | 没有与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合同的,扣0.5分;没有病害动物和产品暂存间或暂存设备的,扣0.5分。 | |
47 | 运送病害动物尸体及产品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运送,并配备消毒设备。 | 1 | 没有使用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和专用车辆运送的扣0.5分,未配备消毒设备的扣0.5分。 | ||
48 |
(八)检测化验能力建设 (7分) | 屠宰车间内应设立兽医卫生检验室,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必要的检验设备。 | 1 | 未设立兽医卫生检验室的,扣0.5分;未配备必要检验设备的扣0.5分。 | |
49 | 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样品前处理区与检测区应物理隔开。 | 2 | 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扣1分;两区未物理隔开,扣1分。 | ||
50 | 配备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后公布的诊断试剂,并附购买记录。 | 2 | 未配备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的,扣1分;未使用批准的诊断试剂的,扣1分;购买记录不全或者没有记录的,扣1分。 | ||
51 | 建有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瘦肉精”、药残、水分检测检验和重金属检测等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若不具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 2 | 已建实验室,未具备“瘦肉精”、药残、水分检测能力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未建实验室也未签订委托协议扣2分。 | ||
合计 | 100 | ||||
审核 意见 | 审核组意见: | 年 月 日 | |||
审核组组长 签字: | 年 月 日 | ||||
成员签字: | 年 月 日 | ||||
说明:总评分满80分以上为通过,关键项中一项不合格或总评分80分(含80分)以下为不通过。 |
附件4
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备案表
鲁牧定点屠宰(2020)第 号
单位名称(章) | 邮 编 | |||||||
企业地址 | 工商注册 登记号 | |||||||
法人代表 | 电 话 | 身份证号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子邮箱 | ||||||
排污许可证 编号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
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意见 | 是否符合省政府和本市政府生猪定点设置规划,是否同意建设。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定点屠宰证书编号 | 经办人 | 备注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省畜牧兽医局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