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98Q/2023-00899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1-11-09
发布机关: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统一编号: SDPR-2021-0490002
标  题: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牧屠管发〔202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鲁牧屠管发〔2021〕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11月9日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达到年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的设计能力,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办理。

市、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屠宰行业专家库。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条件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二)符合《GB/T39499-2020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要求;

(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选址风险评估要求。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生猪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建有隔离设施;

(四)配备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洗消间;

(五)生猪入场口和生猪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化验室、办公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

(九)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十)待宰圈、急宰间、屠宰车间的面积应达到设计规模标准。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备生猪清洗装置、致昏设备、悬挂输送机、隧道式喷淋烫毛机或运河式猪体浸烫机、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设备等;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蹄、内脏存放设备,实行一猪一筐(篮、桶);

(二)有病害生猪或不合格肉品专用轨道及密闭不漏水的专用容器、运输工具;

(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四)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需签订有效合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洗消间配备清洗、消毒设备;

(七)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设备。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员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员,年屠宰15万头-20万头之间配备8名以上,20万头-30万头之间配备16名以上,年屠宰规模在30万头以上配备20名以上;

(二)兽医卫生检验员和屠宰技术工人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统一着装,不同岗位人员配备不同颜色工作服。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生猪入场登记查验、停食静养、“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管理、屠宰车间管理、清洗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管理、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使用管理、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无害化处理、生产设备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配备网络、电脑和打印机等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证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章 审查发证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屠宰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

(三)地理位置图、屠宰企业各功能区平面规划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布局图;  

(四)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 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和省、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征求省畜牧兽医局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被审查单位。

征求省畜牧兽医局意见时,应上报符合省、市设置规划的函和屠宰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包括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布局图)。

省畜牧兽医局自收到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征求意见函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竣工后,市级生猪屠宰办理机构从省级屠宰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至少3名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分(评分表样式见附件2),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验收意见作为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主要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自收到验收意见后,提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批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编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执行(具体见附件3)。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官方兽医配备情况(附件4)及相关验收材料由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5)。省畜牧兽医局代表省人民政府接收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申请录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七条 变更屠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变更信息、官方兽医和兽医卫生检验员配备情况由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6)。省畜牧兽医局代表省人民政府接受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被删除的,原发证机关应于30日内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收回并注销。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删除情况由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7)。省畜牧兽医局代表省人民政府接受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申请删除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原来印发的有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申请表

      2.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评分表

      3.生猪定点屠宰区域编码规则

      4.官方兽医配备情况表

      5.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备案表

      6.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备案表

      7.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删除备案表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

申 请 表

 

 

 

 

 

申 请 企 业 全 称:                   

申 请 人 地 址:                      

    申 请 时 间: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制

 

 

填  写  说  明

 

 

1、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由申请企业填写并盖章,审核意见由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填写并盖章。

2、对企业审查应当客观、公正,提出的意见要具体,做出的审查结论要明确。对不符合项要注明原由和依据。

3、内容应当术语规范、准确,印章清晰。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情况表

                                   鲁   屠宰申字(    )第   号

单位名称(章)


邮    编


企业地址


工商注册

登记号


法人代表


电 话


身份证号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投资总额

                万元

屠宰设备投资

    万元

占地面积

                    亩

屠宰车间面积

      平方米

分割车间面积

                 平方米

冷库面积

     平方米                 

化验室面积

    平方米



设计屠宰能力

     万头/年     

申请事项

新建□       迁址重建□      原址改扩建□

基本情况介绍

 

屠宰企业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包括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屠宰车间和待宰间面积),总投资(主要包括屠宰设备投资、检验化验室设施设备投资)、经营方式、设计屠宰能力、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非洲猪瘟、理化、生化及残留等检测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情况、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方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等(可附页详细说明)。

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意见

是否符合省政府和本市政府生猪定点设置规划是否同意建设。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屠宰及检验检测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屠宰设备





检验检测设备














 

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健康证编号

兽医卫生

检验证书编号

岗位职务

学历





屠宰技术工人






兽医卫生检验员






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附件2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评分表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项目

具体要求

分值

扣分标准

得 分

1

(一)关键项

符合省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规划和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规划。


□是  □否

一票否决

2

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


□是  □否

3

非洲猪瘟检测自检实验室建设符合《屠宰厂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要求》(鲁牧动卫发〔2019〕9号附件3)文件要求。


□是  □否

4

《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人、企业地址等信息完全一致。


□是  □否

5

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规定的年屠宰15万头以上的设计能力和淘汰类规定。


□是  □否

6

 

 

 

 

(二)规划与布局(29分)

 

 

 

 

 

 

 

 

 

 

 

 

 

 

 

 

 

 

 

(二)规划与布局(29分)

厂区地理方位图、厂区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

1

三图不全扣1分。


7

厂址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2

厂址没有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扣2分。


8

厂址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厂址未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扣2分;仅无有效水质检测报告的,扣1分。


9

厂址应在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下游,远离居民集中住宅区、幼儿园、学校和医院。

4

厂址不在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下游扣2分;不符合《GB/T39499-2020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要求的扣2分。


10

企业周围建有围墙。

1

企业周围没有围墙的扣1分。


11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并有物理隔离;运送生猪入厂与生猪产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5

生产区与生活区没有物理隔离的,扣2分;运送生猪入厂与生猪产品出厂共用一个大门扣2分,厂内共用一个通道的扣1分。


12

厂区主要通道及场地硬化,路面平整、厂区卫生干净。

1

厂区达不到主要通道及场地硬化,路面平整、厂区卫生干净要求的,扣1分。


13

厂区运输生猪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1

厂区运输生猪车辆出入口处没有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消毒池的,扣1分。


14

厂区应设有专门的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区域。

1

未设有生猪和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的,扣1分。


15

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分开;车间入口设有生产人员的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其设施和布局符合要求。

4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没有分开的扣1分;车间入口没有生产人员的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少一个扣1分;设施和布局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16

有待宰间、隔离观察间、急宰间、兽医卫生检验室、消毒药品存放室等。

2

有待宰间、隔离观察间、急宰间、兽医卫生检验室、消毒药品存放室等,少1间扣1分。


17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1

饲养与屠宰无关动物的,扣1分。


18

待宰间建筑面积应与设计屠宰规模相适应,按照 0.8 ㎡/头计算,建筑面积应在350㎡以上;隔离间建筑面积不少于5㎡。

2

每一个车间的建筑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19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应与设计屠宰规模相适应,按照 2 ㎡/头计算,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应在800㎡以上,净高不低于5米。

2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净高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20

 

 

(三)设施设备(31分)

 

 

 

 

 

 

 

 

 

 

 

 

 

 

 

 

 

 

 

 

 

 

 

(三)设施设备(31分)

急宰间、屠宰车间分别设置冷、热水管;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位置配有洗手及消毒、干手设施,洗手设施采用非手动式开关。

2

急宰间、屠宰车间未设置冷、热水管的扣1分;未配备洗手及消毒、干手设施、未使用非手动式开关的扣1分。


21 

清洗用热水温度不低于40℃,刀具消毒用热水不低于82℃,且配备温度指示计。

2

清洗和消毒热水低于温度的,扣1分;没有温度指示计的,扣1分。


22

生猪接收区设有卸猪站台、赶猪道等设施。

2

生猪接收区没有设卸猪站台、赶猪道等设施的扣2分。


23

屠宰车间有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检疫室等区域。

2

屠宰车间没有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检疫室的,少一个扣0.5分。


24

车间地面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表面无裂缝、无积水。

2

车间地面没有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材料的扣1分,有裂缝、有积水的,扣1分。


25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采用防水、可冲洗的材料,墙面光滑,不易积累污垢。

1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达不到2米且不符合防水、可冲洗要求的,扣1分。


26

门窗采用密闭性好、不变形、防锈蚀的材料制作;车间内窗台面应向下倾斜45°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1

门窗不符合密闭性好、不变形、防锈蚀的要求,扣0.5分;不采用无窗台构造且内窗台面没有向下倾斜45°,扣0.5分。


27

配备生猪清洗装置、致昏器、悬挂输送机、隧道式喷淋烫毛机或运河式猪体浸烫机、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设备(桥式除外)等;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蹄、内脏存放设备,实行一猪一筐(篮、桶)。

6

没有配备猪屠体清洗装置、致昏器、悬挂输送机、隧道式喷淋烫毛机或运河式猪体浸烫机、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设备、符合要求的存放设备等少一个扣1分。


28

有人员、刀器具、容器等的消毒设施,有检验设备(显微镜及制片染色器具等),处于良好状态。

2

没有消毒设施的,扣1分;没有检验设备或有检验设备但不能正常运转的扣1分。


29 

专门用于肉品品质检验出证设施设备,即配备互联网、电脑和针式打印机。

4

没有专门用于肉品品质检验出证设施设备的,扣4分;设施设备每少一项,扣1分。


30

配备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洗消间,并具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

没有配备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洗消间和设施设备的,少一项扣1.5分。


31

有监控设备且正常运转,对入场查验、待宰静养、检疫检验和产品出厂等关键环节实时监控。

2

屠宰场未配备监控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扣1分;没有对关键环节实时监控的,少一个扣0.5分。


32

有与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有效合同,并且具有病害动物和病害产品暂存设备和暂存间。

1

没有与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合同的,扣0.5分;没有病害动物和产品暂存间或暂存设备的,扣0.5分。


33

运送病害动物尸体及产品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运送,并配备消毒设备。

1

没有使用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和专用车辆运送的扣0.5分,未配备消毒设备的扣0.5分。


34

(四)机构与人员(10分)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年屠宰规模在 15万头-20 万头之间至少配备8名以上,年屠宰规模在 20 万头-30万头之间配备 16名以上,年屠宰规模在 30 万头以上配备 20名以上。

4

每少一名扣0.5分,扣完为止。


35

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与从事的管理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应具有从事屠宰生产或质量管理三年以上的经历。

1

负责人未能提供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扣0.5分;未具有从事管理经历的,扣0.5分。


36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与从事的管理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应具有从事屠宰生产或质量管理三年以上的经历。

1

负责人未能提供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扣0.5分;未具有从事管理经历的,扣0.5分。


37

兽医卫生检验员和屠宰工人统一着装,不同岗位人员配备不同颜色工作服。

2

工作衣帽未区分颜色的扣1分,未配备统一工作衣、帽、靴的,扣2分。


38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工人和兽医卫生检验员,并签订劳动合同,持有效健康证明。

2

每一人无健康证明的扣1分;每一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扣0.5分。


39

 

 

(五)屠宰工艺(12分)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应按冲淋、致昏、刺杀放血、烫毛(剥皮)、编号、开膛、去内脏、清洗、去头、去蹄尾、摘三腺、劈(锯)半、修整等工序设置。

3

工序岗位设置每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40

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悬挂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

1

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没有悬挂工艺流程图的,扣1分。


41

屠宰生产线应设置头蹄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等工序岗位标识。

4

工序岗位标识设置每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42

肉品品质检验应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4

肉品品质检验没有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的扣4分。


43

(六)制度建设(7分)

 

 

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相关规程和安全生产档案;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液氨泄露等风险隐患排查、事故苗头整改情况记录表。

2

没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规程、档案资料的少一项扣0.5分。


44

有肉品品质检验记录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并上墙。

3

各项制度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45

有生猪进厂验收和宰前检验、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厂区卫生消毒记录台账等八本台账和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交接单,每本台账单独制作装订成册。

2

八本台账每缺少一本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未装订成册的扣1分。


46

(七)冷链设施设备(4分)

 

 

 

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冷链运输车辆或与专业冷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1

没有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冷链运输车辆且没有与专业冷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扣1分。


47

建有与屠宰能力、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相适应的产品贮存库,包括冷却间和冷冻间,且有防霉、防鼠、防虫等设施。

3

没有与屠宰能力、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相适应的产品冷却间的,扣1分;没有冷冻间的,扣1分;没有防霉、防鼠、防虫等设施的,扣1分。


48

 

(八)检测化验能力建设

(7分)

屠宰车间内应设立兽医卫生检验室,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必要的检验设备。

1

未设立兽医卫生检验室的,扣0.5分;未配备必要检验设备的扣0.5分。


49

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样品前处理区与检测区应物理隔开。

2

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扣1分;两区未物理隔开,扣1分。


50

配备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具有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后公布的诊断试剂,并附购买记录。

2

未配备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的,扣2分;未使用批准的诊断试剂的,扣1分;购买记录不全或者没有记录的,扣1分。


51

建有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瘦肉精”、微生物、药残和水分检测检验等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若不具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2

已建实验室,未具备“瘦肉精”、药残、微生物、水分检测能力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未建实验室也未签订委托协议扣2分。


合计得分


审核

意见

审核组意见:

验收通过 ()  整改通过() 不通过()         年   月   日

审核组组长

签字:

                              年   月   日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总评分满90分以上(含90分)为通过;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为整改通过;关键项中一项不合格或总评分80分以下为不通过。整改通过的企业需向审核组组长提供整改报告,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通过。


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区域编码规则


市名称

县(市区)

代码

备注

山东(26)

济南

市中区

260101


历下区

260102


槐荫区

260103


天桥区

260104


历城区

260105


长清区

260106


章丘区

260107


平阴

260108


济阳区

260109


莱芜区

260110


钢城区

260111


商河

260112


聊城

东昌府区

260201


临清

260202


阳谷

260203


莘县

260204


茌平区

260205


东阿

260206


冠县

260207


高唐

260208


德州

德城区

260301


乐陵

260302


禹城

260303


陵县

260304


平原

260305


夏津

260306


武城

260307


齐河

260308


临邑

260309


宁津

260310


庆云

260311


东营

东营区

260401


河口区

260402


垦利

260403


利津

260404


广饶

260405


淄博

张店区

260501


淄川区

260502


博山区

260503


临淄区

260504


周村

260505


桓台

260506


高青

260507


沂源

260508


潍坊

潍城区

260601


寒亭区

260602


坊子区

260603


奎文区

260604


安丘

260605


昌邑

260606


高密

260607


青州

260608


诸城

260609


寿光

260610


临朐

260611


昌乐

260612


烟台

芝罘区

260701


福山区

260702


莱山区

260703


牟平区

260704


栖霞

260705


海阳

260706


龙口

260707


莱阳

260708


莱州

260709


蓬莱

260710


招远

260711


长岛

260712


威海

环翠区

260801


荣成

260802


乳山

260803


文登

260804


青岛

市南区

260901


市北区

260902


四方区

260903


黄岛区

260904


崂山区

260905


城阳区

260906


李沧区

260907


胶州

260908


即墨

260909


平度

260910


莱西

260912


日照

东港区

261001


岚山区

261002


五莲

261003


莒县

261004


临沂

兰山区

261101


罗庄区

261102


河东区

261103


郯城

261104


兰陵

261105


莒南

261106


沂水

261107


蒙阴

261108


平邑

261109


费县

261110


沂南

261111


临沭

261112


枣庄

市中区

261201


薛城区

261202


峄城区

261203


台儿庄区

261204


山亭区

261205


滕州

261206


济宁

市中区

261301


任城区

261302


曲阜

261303


兖州区

261304


邹城

261305


微山

261306


鱼台

261307


金乡

261308


嘉祥

261309


汶上

261310


泗水

261311


梁山

261312


泰安

泰山区

261401


岱岳区

261402


新泰

261403


肥城

261404


宁阳

261405


东平

261406


滨州

滨城区

261601


惠民

261602


阳信

261603


无棣

261604


沾化

261605


博兴

261606


邹平

261607


菏泽

牡丹区

261701


曹县

261702


定陶区

261703


成武

261704


单县

261705


巨野

261706


郓城

261707


鄄城

261708


东明

261709


     备注:请各市级主管按照此编码规则制定定点屠宰代码,如遇地方行政区划变更等特殊原因,不符合此编码规则的,请市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出变更,并及时上报省畜牧局。生猪定点屠宰证、牌的定点屠宰代码编码规则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代码由英语大写字母A—定点屠宰厂(场)或B—小型生猪屠宰点加一组8位数码组成。前六位是表中区域内的编码,第7、8位为企业序号,如济南市商河县的一家生猪屠宰场编号为A26011201,第7、8位01该县内屠宰企业的顺序号。

 

 

 

 


附件4

官方兽医配备情况表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年屠宰量(万头)


官方兽医配备明细

序号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大型屠宰企业(屠宰量15万头及15万头以上)、中型屠宰企业(屠宰量15万头以下、2万头及2万头以上)、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量2万头以下),配置的官方兽医应分别不少于10人、5人、2人。

 


附件5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备案表  

                  

                          鲁牧定点屠宰(    )第   号

单位名称(章)


邮    编


企业地址


工商注册

登记号


法人代表


电 话


身份证号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年设计屠宰量(万头)


生猪定点屠宰证编号


排污许可证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是否符合省政府和本市政府生猪定点设置规划,省畜牧兽医局同意设置的函号:          ;是否同意备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畜牧兽医局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备案表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企业名称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兽医卫生

检验人员配备数量

 

(人)

官方兽医配备数量

 

(人)

 

 

 

附件7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删除备案表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企业名称

 

删除原因

是否为周报样本企业

是否为月报样本企业

 

上年屠宰量

(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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