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1-010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有效性: |
2021- 11- 30 14: 58: 26 | 来源: 省动卫中心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落实生猪跨大区调运有关
管理措施的通知
鲁牧动卫中心发〔2021〕1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落实好东部区关于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东部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防控工作实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鲁牧动监发〔2019〕3号)。
二、对东部区内经检疫合格的生猪调入我省暂不作限制。
三、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要求,经东部区六省(直辖市)协商一致,对东部区外调入的生猪实施新的管理措施: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禁止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的生猪进入我省育肥;禁止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的生猪调入我省屠宰。具体管理办法见《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附后)。备案通过生猪养殖企业名单可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官方网站查询。
四、输入或过境我省无疫区的生猪,需同时符合无疫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各地要加强对跨大区调入生猪的监管,严格查验备案、检疫、检测和运输车辆备案等手续,监督养殖场落实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屠宰场落实入场查验等制度,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
省畜牧局联系人:
动物卫生处,李辉,0531-51788876
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徐启杰、王侃,0531-51788661
附件: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