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1-000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法律法规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有效性: | 有效 |
2021- 02- 07 09: 20: 51 | 来源: 畜牧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
1.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
“(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将第十条修改为:“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区及沿黄区域等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促进粪肥还田种养配套,推动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一)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
“(二)肉鸡年出栏 40000 只以上;
“(三)肉鸭年出栏 50000 只以上;
“(四)蛋鸡/蛋鸭存栏 10000 只以上;
“(五)奶牛存栏 100 头以上;
“(六)肉牛年出栏 100 头以上;
“(七)肉羊年出栏 500 只以上;
“(八)兔存栏 3000 只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6.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事项:
“(一)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奶畜应当载明生鲜乳的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畜禽养殖代码;
“(七)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