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1-000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有效性: |
2021- 02- 09 09: 26: 53 | 来源: 畜牧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公布施行。为加快推进《办法》贯彻落实,现将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1 年 2 月 26 日,省政府印发第 232 号省政府令,公布《办法》,自 2011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7 月 20 日,省政府令第 290 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养殖生产、强化指导服务、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畜牧业形势发生很大变化,《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禁养区优化调整、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有关条款,亟需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形势需要。
二、修订过程
2019年以来,我局组织对《办法》逐条逐项梳理,结合各地反映日常工作实际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提出了修改意见。期间,广泛征求省生态环境厅、各市畜牧兽医部门以及部分畜牧养殖企业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主要修改了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与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方面的内容。修改重点包括优化禁养区划定调整、优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和畜牧生产管理等工作。
三、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 48 条,除机构部门名称规范修改外,修改 6 条、删除 3 条,现共45条。重点对《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一)优化禁养区划定调整。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 号)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目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主要包括《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我们对照两项条例,将第九条禁养区划定进行了规范统一。
同时,《办法》第十条提出控制养殖区划定依据,第十一条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条件。结合各地普遍反映两项工作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畜牧业发展,特别是生态环境部门普遍将选址条件作为养殖企业环评前置条件,导致基层工作被动。因此,我们修改了第十条控制养殖区规定,对第十一条作出调整,选址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具体要求相一致。
(二)优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2017 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发了直联直报信息系统,规定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要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并明确将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作为畜牧兽医行业精准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办法》第十三条为强化养殖场管理,增加了备案材料及有关备案程序。结合当前行政审批简政放权形势背景,为进一步方便养殖场备案,我们将备案证明材料全部取消;进一步优化备案流程,不再实施现场核查,凡是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可直接登录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即可完成备案。
(三)优化畜牧生产管理工作。《办法》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载明事项中,要求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相关信息。由于部分养殖场户无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导致养殖档案信息不完整。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以此认定养殖场户不合法,要求整改或关停,甚至个别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据此认定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户,畜牧兽医部门不得对出栏畜禽实施产地检疫,为基层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我们删除了第二十九条有关要求条款。
下一步,为加快贯彻落实《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我局组织制定《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