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98Q/2022-00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组配分类: | 年度计划 |
发布时间: | 2022-03-29 | 有效性: |
2022- 03- 29 10: 55: 53 | 来源: 省局饲药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下达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
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鲁牧饲药发〔2022〕5号
各有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山东省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根据农业农村部安排,省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共80批,并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抽查任务,及时报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监测结果;各有关市按照任务分工(附件1)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组织抽样,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相关检测任务。
二、抽检要求
(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畜禽及其产品抽样工作,安排官方取样人员进行采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样品按规定时间送至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需要指导官方取样人员采样,与官方抽样人员做好样品交接手续,样品购买费用由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支付。
(二)抽检活动严格执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三)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科学确定抽样方式。按照两个时段(6月底前为第一时段,7月至10月底为第二时段),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五) 检测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省局报告,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六)对于已发布过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来源。
(七)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
(八)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官方兽医所在单位)和省局。
三、结果处理
各有关市要进一步强化对兽药残留超标阳性样品的后续处理,省局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检测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兽药、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省局,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省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四、注意事项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2022年7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省局。省局于2022年7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报农业农村部残留办。
(三)各有关市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1. 2022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各市任务分工表
2.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4.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2年3月29日